运输条件
在本运输条件中,下列术语应作如下理解:
1.1. 我们的分支机构是指我们在国内及国外的分支机构。
1.2. 我们是指富国太阳航空有限公司。
1.3. 转机航班是指在同一客票、不同客票或联程客票上提供后续运输服务的航班。
1.4. 公约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修订华沙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及任何适用的议定书、公约及适用法律文件。
1.5. 指定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代表我们销售航班航空运输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也可销售其他承运人的航班产品。
1.6. 中途停留点是指旅客行程中,介于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按计划安排的停留地点。
1.7. 不可抗力是指客观发生且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超出我们或旅客控制范围,即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无法避免其后果的情形。
1.8. 合同条件是指机票上所载明并引用本运输条件及我们其他通知、规定的条款。
1.9. 运输条件是指本运输条件或在相关情况下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件,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货物及邮件运输的条件。
1.10. 运价包括票价及附加服务费。每一运价均附带相应适用条件。运价在需要向主管机关报备时应按要求报备。
1.11. 承运人是指出票航空公司以及在客票或联程客票上承担或实际执行旅客及/或行李运输的所有航空公司,或提供相关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
1.12. 其他承运人是指非我们公司的任何承运人,其航空公司代码载于旅客机票或联程机票上。
1.13. 旅客是指除机组人员外,经我们同意搭乘航班的任何人员。
1.14. 行李是指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携带的物品、日用品及个人用品。除非另有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
1.15.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们负责运输并存放于航空器货舱中的行李,并由我们签发行李牌。
1.16. 随身行李是指旅客携带登机、非托运行李的任何行李,包括在飞行过程中由旅客自行保管的物品。
1.17.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送至目的地,而旅客需支付相应运价。
1.18.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1.19.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指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1.20. 航班时刻表是指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计划起飞时间及预计到达时间的信息。
1.21.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用于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位字母或三位数字代码。
1.22.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七天;用于通知时,不包括发出通知当日;用于机票有效期计算时,不包括出票日或行程起飞日。
1.23. 主管机关是指政府机构、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组织/个人。
1.24. 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包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的越南政府第13/2023/NĐ-CP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令》以及其他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1.25. 售票处是指由我们设立并运营的官方售票机构,不包括指定代理。
1.26. 我们的规定是指除本运输条件及运价之外,由我们制定并自运输开始之日起生效的与旅客及行李运输相关的规则与规定。
1.27. SDR(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记账单位,是基于一篮子主要货币价值的国际计价单位,其价值每日调整并计算,可在IMF官网(www.imf.org)查询。
1.28.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
1.29. 行李牌是仅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凭证。
1.30. 损失包括因航空器事故或上下机过程中导致的旅客死亡、伤害或身体损害;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坏、丢失;以及航空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
1.31. 最晚办理登机时间是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必须完成值机并领取登机牌的截止时间。
1.32. 客服热线是我们在官网及移动应用上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
1.33. 行程单/收据是由我们或指定代理出具的用于确认预订及购票的文件或文件组合。
1.34. 运输单是电子客票数据库中每一航段的数据部分,显示旅客在各航点之间运输的具体信息,包括承运人、航班号、日期时间、出发与到达机场、舱位及订座状态。
1.35. 机票是由我们或指定代理以电子或其他形式签发的行程单/收据(含运输单),用于证明已确认的预订。行李票是机票中与托运行李运输相关的部分。
1.36. 联程机票是为同一旅客签发、由一张或多张机票组成的单一运输合同。
1.37. 我们的网站及移动应用分别指:https://www.sunphuquocairways.com 及移动应用:Sun PhuQuoc。
2.1 概述
2.1.1 除第2.2条、第2.5条及第2.6条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件适用于Sun PhuQuoc Airways运营的所有航班,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对旅客及其航班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1.2 本运输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及折扣运输,但除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移动应用公布的规则中另有规定,或通过客服热线通知,或在相关合同、许可或机票中另有约定。
2.1.3 本运输条件及与旅客和公司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关键规定已公开发布,旅客可在任何时间申请获取详细内容。
2.1.4 本运输条件及公司规定可在任何时间变更,但须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相关变更将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及移动应用公开通知。
2.1.5 本运输条件的正式语言为越南语。如存在其他语言译本,以越南语版本为准,并作为解释依据。
2.2 往返/始发自加拿大/美国的运输
2.2.1 本运输条件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点与点之间的运输,以及加拿大境内任意一点与境外任意一点之间的运输,前提是这些航段属于在加拿大有效的运价范围。
2.2.2 本运输条件不适用于受1958年美国联邦航空法典管辖的航空运输。
2.3 包机航班
如运输依据包机合同执行,本运输条件仅在机票或与旅客的其他协议中引用或明确规定时适用。
2.4 联程代码共享航班
在部分航班中,公司可能与其他承运人签订代码共享协议,即“联程航班”。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向本公司订票并且机票上显示本公司名称或代码,实际执飞航空公司可能是其他承运人。如适用此类安排,公司将在旅客订票时告知实际承运人名称。
2.5 适用法律
本运输条件适用越南法律。对于受公约管辖的国际运输,应适用相关公约规定。
如本运输条件与越南法律或公约规定发生冲突或不一致,以越南法律或公约为准。
如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6 本运输条件的优先适用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本运输条件与公司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3.1.1 我们仅运输持有有效机票、机票姓名与证件一致的旅客,并且旅客在被要求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1.2 旅客不得将其机票转让给他人。
3.1.3 以折扣价格出售的机票,除第3.1.4条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能不予全部或部分退票。
3.1.4 如旅客持有第3.1.3条所述机票且未使用全部行程,并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旅行,在旅客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我们在扣除适当手续费后,可依据第11条考虑豁免不可退款限制并办理退票。
3.1.5 机票始终为出票航空公司的财产。
3.1.6 机票要求
旅客仅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持有由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签发、完整、未损坏、未伪造且未被篡改的有效机票时方可乘机。
3.2 机票有效期
3.2.1 除机票、本运输条件或票价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有限制期限,该期限将标注在机票上),机票有效期为:
3.2.1.1 自出票日起一年;或
3.2.1.2 若机票已部分使用,则自机票上所示首个出发日起一年,前提是该出发日在出票日起一年内。
3.2.2 若因我们在旅客提出订座请求时无法确认座位(非旅客原因)导致旅客无法在有效期内出行,机票有效期将予以延长或按第11条规定退款。
3.2.3 若首段航程后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在提供有权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我们可延长机票有效期至旅客恢复健康或至其恢复后首个可乘坐航班(以有相应舱位为前提)。若机票包含多个中途停留点,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医疗证明签发日起三个月。同行家庭成员如有需要,也可相应延长。
3.2.4 若旅客在我们航班上身故,其同行人员机票可免除限制并延长有效期;若旅客在行程开始后其家庭成员身故,旅客及同行人员机票亦可调整。上述调整需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且延长期限不超过死亡之日起45天。
3.3 机票航段顺序
3.3.1 机票仅对票面所示从出发地经停点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有效。票价依据对应航程的运价、票价类型及条件确定,并构成运输合同的重要部分。若未按机票顺序使用航段,机票可能失效。
3.3.2 如旅客希望变更运输安排,应提前与我们联系。新运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选择接受新价格或保持原行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变更,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协助旅客前往下一航段或终点,且不重新计价。
3.3.3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航段顺序的,我们可按变更时的适用运价重新计费,旅客需支付差额。
3.3.4 部分变更可能不影响价格,但如更改日期、航班、舱位或航段,可能导致价格上调。部分票价仅适用于特定航班与日期,可能不允许更改或需支付额外费用。旅客可向我们或出票代理查询改签费用。
3.3.5 旅客将按已订座的舱位、日期及航班接受运输。若机票未预先订座,座位视票价条件及余位情况而定。
3.3.6 若旅客未提前通知而未乘坐某航班,我们可能取消其返程或后续航班预订;若旅客提前通知,则不会取消。
3.4 机票上的我方名称及地址
我方名称可在机票上缩写显示。我方地址视为机票首段航班所示的出发城市或机场。
4.1 中途停留点是指旅客可以停留且已在其机票行程中约定的地点,并符合主管机关要求以及适用的票价条件(该条件已在Sun PhuQuoc Airways官网及移动应用发布,或在其分支机构公布,或通过客服热线通知)。
4.2 中途停留点必须事先与承运人安排,并记录在机票上。
服务价格是指从出发机场至目的地机场运送旅客的适用费用。该服务价格可能包含根据与我们合作协议安排的非航空运输部分行程。如服务价格包含其他服务,旅客将在购票时获知相关服务及其附加条件。
服务价格在旅客付款时,以Sun PhuQuoc Airways官网、移动应用、分支机构或售票代理公布的价格为准。根据旅客要求更改航段、日期或航班可能导致服务价格变动。
5.2 税费与规费
由主管机关、相关机构或机场运行单位规定的税费、规费不包含在服务价格内。旅客需向我们支付所有适用于所购行程的税费及规费(我们作为代收方)。购票时将告知相关税费,其中大多数会按惯例单独列示在机票上。
如旅客变更机票导致税费增加,旅客需承担相应费用。如购票后新增或调整税费,我们将通知旅客相关适用条件;若旅客不接受支付,可按第11条办理退票。
5.3 附加费与附加收费
附加费由我们或其他承运人规定。
附加费可能包括燃油附加费、系统管理附加费、售票服务附加费、保险附加费,其中燃油与保险附加费仅适用于国际航段。
附加收费可能包括改签费、服务处理费、其他服务费及占座未乘费。
具体项目将在Sun PhuQuoc Airways官网、移动应用、分支机构或客服中心公布。更改航班、日期或航段可能导致附加费变动。
5.4 服务总价
服务总价包括旅客购票需支付的全部金额,即服务价格、税费及规费。
5.5 服务总价支付
如旅客未全额支付服务总价及附加费,我们无义务运输,并有权拒绝继续运输旅客及行李。
5.6 付款货币
服务总价及附加费应以出票国家的货币支付(如通过官网或移动应用出票,则以旅客选择国家/地区的货币为准),除非我们或指定代理在支付前另有规定(例如当地货币不可兑换等情况)。我们可根据适用法律选择接受其他币种支付。
6.1 订座条件
6.1.1 我们或指定代理为旅客办理订座。如有要求,我们将向旅客提供订座信息。
6.1.2 某些票价类型对更改或取消已订座位有限制或不允许更改/取消。旅客应自行确认所购票价的适用条件,对于旅客自身的错误我们不承担责任。
6.2 购票期限
如旅客未在我们或指定代理通知的出票期限前支付票款,我们有权取消已预留座位。只有当:(1)机票已在我们系统中有效生成;且(2)旅客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付款(或已与我们建立信用安排),订座才被视为确认。否则,订座可能被取消。
6.3 个人信息
我们在为履行运输合同收集、处理及保存旅客数据时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详情请在确认或继续预订前查阅我们的隐私政策。
6.4 预选座位
旅客可免费或付费预选座位,具体取决于所购机票条件。座位费用标准公布于我们官网及移动应用,或通过分支机构及客服中心告知。
我们将尽力保证已选座位,但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即使旅客已登机,我们仍保留重新安排座位的权利。
紧急出口座位须满足相关法规及要求,若旅客不符合条件,我们有权更换座位且不予退款。
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重新安排座位,若旅客不同意,我们将按流程退款。
6.5 座位安排
我们将尽量满足旅客的座位要求,但不保证具体座位。为安全、合规、安保或健康原因,我们可在任何时候调整座位。对于需要协助的旅客,将依法提供合理座位安排。
6.6 未登机费用(弃座费)
除非票价条件允许退票,旅客可能因未按预订乘机而需支付弃座费用,具体金额以官网、应用、分支机构或客服公布为准。
6.7 特殊服务
6.7.1 我们将尽力提供旅客预订时所要求的特殊服务,但不保证一定可提供。如无法提供,将通知旅客。部分服务需在满足条件后确认。
6.7.2 对行动不便旅客,应至少提前24小时(基础服务)或72小时(医疗服务)提出申请,否则我们仅会尽力但不保证提供。
6.7.3 出于安全原因,可能要求旅客必须由陪同人员同行。
6.7.4 我们可能拒绝承运需要担架运输的旅客。
6.7.5 部分特殊服务可能收费,费用以官网及客服公布为准。
6.7.6 无成人陪同儿童、残障、孕妇或特殊旅客的运输需提前安排并遵守相关规定。
6.8 航空服务
6.8.1 我们可提供机上餐食、娱乐及其他服务,视航程及条件而定,部分服务可能收费。
6.8.2 如已付费服务无法提供,我们将通知旅客并按公布政策处理。
6.9 订座确认
6.9.1 部分后续航段需再次确认订座。如未按要求确认,我们可能取消后续航段。但如旅客仍需乘机且有座位,我们将尽力恢复或安排运输,可能产生费用。
6.9.2 旅客需自行确认其他承运人的订座要求,并按相应航司代码进行确认。
6.10 后续航段取消
如旅客为往返票或多航段票,但未乘坐去程,需在起飞后30分钟内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可能取消后续航段预订。
7.1 旅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值机柜台及登机口,以确保在飞机起飞前完成必要手续。如旅客未遵守最晚值机时间,我们有权取消其订座。旅客应自行了解必须到达值机柜台的时间要求。
值机柜台开放时间:
越南国内航班:预计起飞前2小时
国际航班:预计起飞前3小时
值机柜台关闭时间(停止接受旅客时间):
越南国内航班:预计起飞前40分钟
国际航班:预计起飞前50分钟
值机开放及关闭时间可能因机场及具体航班而调整,并将在Sun PhuQuoc Airways官网、移动应用或购票时向旅客公布。
7.2 旅客必须在登机牌所示时间前抵达登机口。如未在登机口关闭时间前到达,我们有权拒绝承运。
7.3 如旅客未遵守上述规定,或未能按规定出示完整旅行证件(见第14.2条),或未做好登机准备,我们有权取消其座位。
7.4 自助值机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能提供自助值机服务。相关条件及使用说明将通过官网及移动应用公布,并可能随时调整,无需另行通知。
7.5 因旅客未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8.1 拒绝运输
我们有权拒绝运输任何旅客及其任何行李(即使旅客持有有效机票或登机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8.1.1 为遵守飞机起飞、降落或飞越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指令所必需;或
8.1.2 旅客拒绝向我们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或拒绝提供主管机关要求的信息,以便我们提供旅客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或
8.1.3 因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状态或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i) 需要特殊协助但未提前安排;或
(ii) 我们认为其健康状况可能对本人、他人或航班安全造成风险;或
(iii) 为防止传染病传播;或
(iv) 不遵守航空安全、安保或运营规定;或
(v) 有扰乱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影响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或
(vi) 处于酒精或其他兴奋物质影响下无法控制行为;或
(vii) 根据越南民航法律因安全原因;或
(viii) 依据主管机关要求;或
8.1.4 旅客曾在之前航班中有扰乱或盗窃行为且可能再次发生;或
8.1.5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未能合理回答安检问题,或未通过安全审查,或伪造/移除安全标签;或
8.1.6 未支付第5条规定的全部费用、附加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或
8.1.7 旅客缺少有效旅行证件,或试图非法入境/过境,或拒绝交出证件;或
8.1.8 出示无效、伪造、被盗或非本人机票;或无法证明其为票面姓名本人,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收回机票;或
8.1.9 未遵守第3.3条关于航段顺序的规定;或
8.1.10 不遵守安全指示;或
8.1.11 曾有上述违规行为;或
8.1.12 依据主管机关要求。
8.2 拒绝运输或要求旅客离机
8.2.1 为保障飞行安全,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或取消未使用的机票部分,包括以下情况:
(i) 扰乱秩序的旅客;或
(ii) 无法控制自身行为者;或
(iii) 身心状况可能影响自身安全者;或
(iv) 被拒绝入境者;或
(v) 不遵守机场或机上工作人员指示;或
(vi) 在机场或机上扰乱秩序;或
(vii) 被驱逐但无陪同人员;或
(viii) 散布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或
(ix) 依据越南或外国主管机关要求。
8.2.2 我们亦可对旅客实施有期限或无期限的禁运令,禁止其购买或通过他人代购机票。如旅客违反禁运令,我们将拒绝运输。
8.3 拒绝运输的责任
8.3.1 对于因第8.1或8.2条规定而被拒绝运输或未能继续运输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8.3.2 但如因旅客行为导致航班改航或产生费用,我们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
8.4 运力限制(座位/载重限制)
8.4.1 若航班载重或旅客人数超过限制,我们有权合理决定不承运部分旅客或行李。
8.4.2 对于已确认座位但未被运输的旅客,责任按第16.5.6条执行。
8.4.3 对于已办理值机但未被运输的行李,责任按第9.6.3条执行。
8.5 导盲犬
我们可在以下情况下拒绝运输导盲犬:
8.5.1 未佩戴合适口罩;或
8.5.2 无法安排在旅客座位前方位置;或
8.5.3 阻碍通道或紧急出口;或
8.5.4 对其他旅客安全构成威胁;或
8.5.5 无法证明其为合格训练的导盲犬;或
8.5.6 往返欧洲或美国的情况可能适用特殊规则,旅客需另行咨询Sun PhuQuoc Airways。
9.1 免费行李额
旅客可按Sun PhuQuoc Airways规定及机票所示享受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须符合官网、移动应用、分支机构或客服中心公布的条件与限制。
9.2 计费行李
超出免费行李额度的部分,旅客须按规定支付行李费用,具体收费方式由官网、应用、分支机构或客服公布。
9.3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9.3.1 旅客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
9.3.1.1 不符合第1条定义的物品;
9.3.1.2 ICAO及IATA危险品规定中列明的危险物品及公司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9.3.1.3 起飞、到达或经停国家/地区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9.3.1.4 主管机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的危险物品。
9.3.2 武器、弹药、爆炸物、易燃物及其他危险物品,除非获得主管机关许可,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须符合相关包装与安全要求。
9.3.3 易碎品、易腐品(生鲜食品等)、贵重物品(现金、珠宝、贵金属、电子设备、证件、合同、商业文件等)不得放入托运行李。
9.3.4 若旅客违反上述规定,我们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9.4 拒绝运输行李的权利
9.4.1 如发现第9.3项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或继续运输行李。
9.4.2 禁止或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将被拒绝承运。
9.4.3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拒绝运输任何行李(包括非旅客所有或部分所有行李),并不承担相关损失。
9.4.4 未提前安排的超额行李,可能被拒绝后续航班运输。
9.4.5 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可能被拒收。
9.4.6 关于非联运航司行李直挂的责任,需由旅客自行确认,我们不承担相关责任。
9.5 检查权
9.5.1 我们有权对旅客及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绝配合者可被拒绝运输。
9.5.2 对依法被主管机关扣留的物品,我们不承担责任。
9.6 托运行李
9.6.1 托运行李交由我们保管并签发行李牌。
9.6.2 托运行李必须标明旅客姓名或识别标记。
9.6.3 行李通常与旅客同机运输,因安全或运营原因可改航班运输。
9.6.4 单件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kg,三边总和不超过203cm,超重需拆分,否则可能拒运。
9.6.5 超规格行李需提前申请并获批准方可运输。
9.7 随身行李
9.7.1 随身行李须符合尺寸规定,超限需作为托运行李处理。
9.7.2 不适合托运的物品(如乐器)可在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后带入客舱,并可能另行收费。
9.8 行李交付
9.8.1 行李应在到达后及时领取,最长免费保管3天,超期可能收取费用,30天未领取可处理行李。
9.8.2 行李领取人必须为行李票持有人。
9.8.3 无行李票时需提供身份及行李信息证明所有权后方可领取。
9.8.4 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行李已完好交付。
9.9 动物运输
9.9.1 宠物需符合笼具、检疫、疫苗及出入境要求。
9.9.2 部分动物禁止运输。
9.9.3 宠物及其笼具不计入免费行李额,按计费行李收费,并通常置于货舱运输。
9.9.4 运输风险由旅客承担,除非因我们过失。
9.9.5 对入境限制不承担责任。
9.9.6 导盲犬等服务动物可免费运输(不计入行李额)。
9.9.7 可进入客舱的宠物需符合重量、尺寸及航线要求,并在飞行中保持在笼内,否则可能被转移至货舱。
10.1.1 航班时刻表中的航班信息可能在公布日至实际出行日期间发生变更。我们不保证时刻表内容,且其不构成旅客与Sun PhuQuoc Airways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0.1.2 在接受旅客订座前,我们或指定代理会告知当时有效的航班时刻信息,并显示在机票上。必要时,我们可在出票后变更时刻表,包括取消、终止、更改航线、延误、调整机型或中途停靠点等,以适应不可控因素或出于安全/商业原因。若旅客已提供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合理努力通知变更信息。若变更后旅客不接受且无法提供替代航班,则旅客可依据第11条办理非自愿退票。
10.2 航班延误、取消及拒绝运输
10.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航班及行李运输延误,并在必要时可安排其他机型或其他承运人执行航班,以避免取消。
10.2.2 当航班延误、取消或旅客被拒绝运输时,旅客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0.2.2.1 提供信息更新,并按主管机关标准提供餐饮及适当休息安排;
10.2.2.2 为旅客改签或重新安排航班:如延误达到2小时及以上,在我们可提供服务范围内,将为旅客调整行程至最终目的地,并免除改签限制及相关费用(如有);
10.2.2.3 按主管机关规定提供非退款性预支赔偿(如适用);
10.2.2.4 当延误达到5小时及以上,可为旅客办理退票,具体按第11条执行;
10.2.2.5 履行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义务(如适用)。
10.2.3 若航班延误或取消非因我方原因造成,我们可免除第10.2.2.2、10.2.2.3及10.2.2.4所述义务,但仍将在可行范围内尽力协助旅客。
11.1 自愿退款
如果旅客购买的机票属于允许退款的票价类型,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对未使用的全部机票或部分机票进行退款:
11.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退款可支付给机票上所列旅客本人,或支付给购票人;申请退款时需出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国家有权机关确认且仍有效的授权书,以及相关运输凭证。
11.1.2. 如果机票由非旅客本人支付,且机票上注明退款限制,则退款仅支付给购票人或按其要求执行。
11.1.3. 向符合第11.2.1或11.2.2条条件且持未使用机票申请退款的人员支付退款的,视为已向正确对象完成退款。我方因此免除对旅客或任何第三方就该退款提出的任何索赔责任。
11.1.4. 对于购买了限制退款票价的机票,我方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票款,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1.1.5. 在此情况下,我方仅退还可退部分的未使用税费,并扣除一定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市场或销售渠道确定,并在购票或退款时于我方营业处、售票处或客服中心公布。
11.2 非自愿退款
如因我方原因取消航班、未按合理航班计划执行、未抵达机票所列最终目的地或经停点、未能为已确认座位的旅客提供座位,或导致旅客错过已确认的后续航班,则退款如下:
11.2.1. 若机票完全未使用,退款金额等于旅客已支付的总票价。
11.2.2. 若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不低于已支付总票价与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11.2.3. 所有退款限制条件及相关服务费或误机费均予以免除。
11.2.4. 旅客接受上述退款后,运输合同即告终止。
11.3 其他退款情况
除第11.2条所述情形外的退款:
11.3.1. 若机票未使用,退款为已支付总票价扣除适用手续费或误机费后的金额。
11.3.2. 若机票部分使用,退款为已支付总票价与已使用航段票价差额扣除相关手续费或误机费后的金额。
11.3.3. 改签费、特殊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及相关附加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11.4 遗失机票退款
11.4.1. 如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旅客提供充分证明并支付相关手续费后,可在机票失效后申请退款,前提是:
11.4.1.1. 遗失部分未被使用、退款或改签,且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已被他人使用;
11.4.1.2. 申请人须填写我方表格并承诺如存在欺诈或机票被他人使用,将退还已收款项(除非因我方原因导致)。
11.4.2. 如机票因我方或指定代理人遗失,则由我方负责处理。
11.5 拒绝退款权利
11.5.1. 若退款申请在机票有效期之后提出,我方可拒绝退款。
11.5.2. 若机票已作为旅客离境证明提交给某国政府机关,除非旅客能证明其被允许继续停留或已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离境,否则我方可拒绝退款。
11.5.3. 在第8.2条规定情形下,我方可拒绝退款。
11.6 退款货币
退款应遵守购票国及退款所在国的法律规定,通常以购票时使用的货币退还,或按当地法规以其他货币退还。
11.7 退款主体
自愿退款由出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机构执行。
12.1 在机上,如果旅客实施以下任一行为:(i)犯罪;(ii)威胁或危害航空安全、航空保安;(iii)对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实施殴打或威胁;(iv)不遵守机长或机组人员(代表机长)为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上秩序与纪律所作出的指示;(v)破坏机上设备或财产;(vi)使用毒品;(vii)在机上吸烟(包括在洗手间内吸烟);(viii)其他违反良好风俗习惯及公共秩序的行为,则我方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阻止该等行为继续发生。我方有权要求该旅客离开飞机,并将其移交至飞机起飞地或降落地的机场主管机关;并可对该旅客实施在我方运营的航班上永久或限期拒绝承运,或依法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 旅客不得在我方航班上饮用自带酒精饮料,除非由我方提供。我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收回已向旅客提供的酒精饮料。
12.3 如果旅客违反第12.1条规定,我方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包括因飞机紧急降落产生的费用、人员及财产损失,以及我方、代理人、员工、服务供应商、旅客及其他第三方所承担的所有相关损失。
12.4 电子设备
12.4.1 出于安全原因,在飞机上,旅客不得使用未经我方许可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设备、收音机、MP3播放器、CD播放器、电子游戏设备、激光产品,或任何无线信号传输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及对讲机等)。如获许可,使用上述设备须遵守我方规定,并按照机上安全指引执行(包括安全视频、机组广播及座椅安全说明)。助听器及心脏起搏器允许使用。
12.4.2 如旅客未遵守第12.4.1条规定,我方有权将上述电子设备暂时收存,直至航班结束。
13.1 除非我方另有规定,我方不提供、运营或安排机场之间或机场与其他地点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我方对该等服务运营方的运营行为不承担责任,即使我方员工或代理曾协助旅客使用该等服务亦然。
13.2 如果我方为旅客安排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及海运运输,或我方签发与该等运输或服务相关的机票或服务凭证(非航空运输服务),例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则表示我方仅作为旅客与该第三方之间的代理人。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与条件将适用,我方对该等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第三方取消或拒绝提供服务的决定,除非因我方过错导致。
13.3 如果我方为旅客提供公路、铁路或海运运输服务,则该等运输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3.4 旅客应自行承担除已包含在票价中的服务之外的所有费用。
14.1 一般规定
14.1.1 乘客应当了解其计划出发、入境或过境国家的出入境相关规定,并向我们出示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如需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1.2 乘客必须遵守出发地、目的地及经停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法令、要求及条件。
14.1.3 对于以下情形导致的任何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i) 乘客未持有必要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及其他文件);或
(ii) 证件已过期或无效;或
(iii) 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令、要求或指引。
14.1.4 为协助乘客,我们的员工或指定代理可提供有关申请必要证件或签证,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或通知,但仅供参考。
14.2 身份证件
在出发前,乘客必须向我们出示所有法律法规、命令或相关国家要求的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文件。如我们要求,乘客应允许我们保留并复印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可能由机组人员保管直至航程结束。如乘客不符合要求或证件存在无效迹象,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14.3 拒绝入境
如乘客被某国拒绝入境,乘客需支付我们依据当地主管机关规定所产生的罚款或费用,以及遣返运输、拘留等相关合理费用。对于已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我们不予退还。
14.4 乘客对罚款及扣留费用的责任
如因乘客未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未持有必要证件而导致我们支付或预付任何罚款或费用,乘客应当全额偿还我们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费用。我们有权从乘客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款项或我们持有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14.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乘客必须配合海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对于因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或因乘客未遵守要求而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我们的过错造成。
14.6 安全检查
乘客及其行李需接受我们、政府人员、机场主管机关或其他航空承运人的安全检查。除非因我们过错,否则我们不对安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或因乘客未遵守相关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16.1.1 本运输条件及适用法律管辖我们对旅客的责任。如旅客行程涉及其他承运人,则其责任由适用法律规定,除非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该等承运人可能适用较低的责任限额。
16.1.2 适用法律可能包括《公约》及/或各国适用的法律法规。
16.1.3 我们仅对由我们实际承运的航班上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或对我们依法对旅客负有责任的航班承担责任。如我们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出票或办理行李手续,则我们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6.1.4 本条规定了根据《公约》及适用法律适用的责任限制及相关规则摘要。如本条与《公约》或适用法律不一致,以《公约》或适用法律为准。
16.2 对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对于因航空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旅客死亡、受伤或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已证实损失,我们的责任适用相关法律及以下规定:
16.2.1 我们对每位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限额依《公约》规定执行。若我们能够证明以下情况,则对超出《公约》规定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a) 该损害并非由于我们或我们的员工/代理人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
(b) 该损害完全由第三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
16.2.2 我们仅对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负责。如损害因旅客自身过错造成,我们可免除或减少责任。
16.2.3 我们将向旅客或有权索赔人支付预付款,该款项将从最终赔偿中扣除。
16.2.4 如航程涉及美国境内出发、到达或经停,则适用《公约》相关责任限额规定。
16.2.5 本条不影响任何故意造成旅客死亡或伤害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16.2.6 参与承运的航空公司名单可在各售票处查询。各承运人独立承担其自身航段责任,不对其他承运人负责。
16.3 对行李损害的责任
16.3.1 对于手提行李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因我们或指定代理人的过失造成。
16.3.2 对于因行李本身缺陷、质量问题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6.3.3 行李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额依《公约》执行。
16.3.4 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不超过责任限额,且由旅客举证。
16.3.5 如损失由我们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仍放任的行为导致,则责任限制不适用。
16.3.6 若适用当地法律,则按当地法律限额执行。
16.3.7 若不适用《公约》且当地法未规定限额,则适用本条规定限额。
16.3.8 若未记录行李重量/件数,则按免费行李额度计算。
16.3.9 对因延误导致的行李损失,如我们已采取合理措施或无法避免,则不承担责任。
16.3.10 因旅客自身行李造成的损害由旅客自行承担,并应赔偿我们损失。
16.3.11 对未申报高价值物品(如现金、珠宝、电子产品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6.3.12 因旅客未按规定操作导致行李无法衔接运输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6.3.13 除因我们过错外,不承担行李损失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按法律确定责任比例。
16.4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责任
16.4.1 延误损害责任受《公约》限制。
16.4.2 若我们已采取合理措施或无法避免延误,则不承担责任。
16.5 一般规定
16.5.1 仅对航班过程中或上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16.5.2 仅对本公司运营航班承担责任。
16.5.3 对因遵守或未遵守政府规定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6.5.4 赔偿限于实际可证明损失。
16.5.5 因旅客自身健康或精神状态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6.5.6 如已确认座位但未提供服务,仅在公司过错情况下承担合理费用赔偿责任。
16.5.7 本条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员工、代理及合作方。
16.5.8 本条不影响《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免责或限制。
16.5.9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7.1.1 旅客在行李交付地点收取行李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构成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充分证据,除非旅客能够提供明确相反证据。
17.1.2 书面索赔
在就托运行李的灭失、短少、损坏或延误提起诉讼之前,行李收件人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索赔。
书面索赔仅在以下期限内提交时方予受理:
17.1.2.1 如行李短少或损坏,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七(7)天内提出;
17.1.2.2 如行李全部或部分灭失,自应当收到行李之日起七(7)天内提出;
17.1.2.3 如行李运输延误,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提出。
17.2 起诉时效
就本公司对旅客或行李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以较晚者为准。
时间计算方法依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执行。
18.1 本运输条件及承运人相关规定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须向主管机关备案,并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立即在我们的网站及移动应用上公布。本运输条件自公布之日起第3日生效。
18.2 本运输条件适用于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的航程,并符合《公约》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18.3 我们的任何员工、雇员或代理人均无权修改、调整或删除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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