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條款
於本《運送條款》中,下列用語應依其所述意義解釋:
1.1.【本公司分支機構】指我們在國內及國外所設立之分支單位。
1.2.【本公司/我們】指 太陽富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1.3.【轉機航班】指於同一張機票、另一張機票或聯程機票上,提供後續延伸行程之航班。
1.4.【公約】指關於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則之公約,指簽於 1929 年 10 月 12 日之《華沙公約》(下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修正之《華沙公約》(下稱「海牙修正華沙公約」); 1999 年 5 月 28 日簽署之《蒙特婁公約》(下稱「蒙特婁公約」);以及其他適用之相關議定書、公約及其授權立法。
1.5.【授權代理】指本公司授權之代理人,得代表本公司銷售航空運輸產品。
1.6.【中途停留】指旅客行程中於出發地與最終目的地之間預先規劃之停留點。
1.7.【不可抗力】指非本公司或旅客所能控制之異常、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情況。
1.8.【契約條款】指列載於機票或附隨提供之聲明,包含對本《運送條款》之引用。
1.9.【運送條款】指本公司用以規範旅客與行李航空運送之條款。
1.10.【票價】包含票價本身及相關附加費。
1.11.【承運人】指簽發機票,或實際運送旅客與行李之航空公司。
1.12.【其他承運人】指除本公司外,其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旅客機票上的航空公司。
1.13.【旅客】指除機組員外,經本公司同意運送或即將運送之人員。
1.14.【行李】指旅客因旅程攜帶之個人財物,包括託運行李與手提行李。
1.15.【託運行李】指交由本公司保管、置於貨艙運送,並附有行李標籤之行李。
1.16.【手提行李】指旅客自行攜入機艙並自行保管之行李。
1.17.【運送契約】係指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所訂立的協議,依據該協議,承運人負責將旅客及行李運送至目的地,而旅客則需支付票價。
1.18.【 ICAO】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19.【 IATA】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1.20. 航班時刻指包含出發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及預定抵達時間等資訊。
1.21.【航空公司代碼】指用以識別特定承運人之二字元或三字母代碼。
1.22. 【日】係指曆日,包含一週內之全部七日;但於通知之目的上,不計入通知發出之當日;且於判定機票有效期間時,不計入機票開立日或航班開始之當日。
1.23.【 主管機關】指政府機關、專業管理機構,或經其授權之組織/個人。
1.24.【 個人資料保護法】指適用之個資規範,包括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越南政府第 13/2023/ND-CP 號個資保護法令(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其他於適用時點有效之越南個資保護相關法規。
1.25.【 票務辦公室】指由本公司自行設置與營運之正式售票處,非授權代理人。
1.26. 【本公司規章】係指除本《運送條款》及票價規定外,由本公司公布並於運送開始之日生效之相關規則與規定,其內容用以管理旅客與行李之運送事項,並於本《運送條款》各相關條款中另行說明。
1.27. 【特別提款權】指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之規定。特別提款權為一種基於多種主要貨幣價值而組成之國際記帳單位。SDR 之單位價值會每日重新計算並隨之波動,其匯率已被多數商業銀行所採認,並定期刊載於主要金融期刊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網站(www.imf.org)均會公布最新資訊。
1.28. 【家庭成員】包含父親、母親、兄弟、姐妹、同父同母之手足、配偶及子女。
1.29.【 行李標籤】指為識別託運行李而開立之文件。
1.30. 【損害】包括因事故造成之旅客死亡、身體傷害或其他身體損害(於航空器上或在登機/下機作業期間發生);託運或手提行李之毀損、遺失、滅失或因航空運送所引起或與其有關之損害;因旅客或行李航空運送延誤所致之損害。
1.31.【 報到截止時間】係指承運人所設定之 旅客必須完成報到及取得登機證的最晚時間
1.32.【 客服專線】指本公司於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所公布之 客服聯絡電話。
1.33. 【行程單/收據】指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開立,確認旅客訂位與購票之文件,內容包括旅客姓名、航班資訊及其他相關細節。
1.34. 【機票票聯】指機票資料庫中顯示旅客有權搭乘之特定航段資訊,包括:承運人、航班號碼、出發日期與時間、出發與抵達機場、訂位艙等及訂位狀態。
1.35.【 機票】指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以電子或其他形式開立之 行程單/收據(含航段憑證),用以確認旅客之訂位。其中與託運行李運送相關部分稱為行李票據(Baggage Ticket)。
1.36. 【聯程機票】指與另一張或多張機票一併開立、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契約之機票。
1.37.【 本公司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指電子資訊頁面 https://www.sunphuquocairways.com 以及手機應用程式 Sun PhuQuoc。
2.1. 一般規定
2.1.1. 除第 2.2、2.5 與 2.6 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所有由本公司營運之航班,以及任何本公司依法須對旅客及其航程承擔法律責任之情形。
2.1.2. 本《運送條款》亦適用於免費或優惠票價之運送;惟若本公司於其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所公布之規章、客服專線通知內容,或相關契約、許可文件或機票中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2.1.3. 本《運送條款》以及與旅客權利與本公司對旅客義務直接相關之重要規章內容,均已廣泛且公開揭示,旅客並得於任何時間要求提供其詳細資訊。
2.1.4. 本《運送條款》與本公司規章得於任何時間修訂,但修訂內容須經具權限之國家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後之內容將於本公司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公開公告。
2.1.5. 本《運送條款》之正式語言為越南文。若有其他語言版本之譯本,倘與越南文原文不一致,均以越南文版本為準,並以之作為本條款之最終解釋依據。
2.2. 往返加拿大/美國之運送
2.2.1. 本《運送條款》適用於以下航程:
— 加拿大境內兩地之間的運送;
— 加拿大地點與加拿大境外其他地點之間的運送;前提是,相關地點已列入加拿大適用票價(Fare)範圍內。
2.2.2. 本《運送條款》不適用於《美國 1958 年聯邦航空法》(U.S. 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所定義之航空運輸。
2.3. 包機如係依包機協議執行之運送,本《運送條款》僅於其已被引用或以其他方式納入機票或與旅客之其他協議中時,方適用之。
2.4. 聯營航班於部分航班服務中,本公司可能與其他承運人訂有稱為「共用班號(Codeshare)」之合作安排。此種情形下,即使旅客持有與本公司訂位之紀錄,且其機票上記載本公司名稱或航空公司識別代碼為承運人,實際執行航班者仍可能為他家承運人。若屬此類安排,本公司將於旅客訂位時告知實際操作該航班之承運人。
2.5. 適用法律
本《運送條款》之適用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屬於公約範圍之國際運送,則適用該公約之相關規定。如本《運送條款》之任何規定與越南法律及/或公約之規定有所牴觸或不一致時,應以越南法律及/或公約之相關規定為準。如本《運送條款》之任何條文被認定為無效,其他條文仍應繼續有效。
2.6. 優先適用的法條
如本條款與本公司規章不一致,以本條款為準。
3.1. 機票作為契約之證明
3.1.1. 本公司僅提供運送服務給機票上所載之旅客,旅客可能需出示適當身分證明。
3.1.2. 機票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3.1.3. 以優惠票價所銷售之機票,除第 3.1.4 條另有規定或法律另有要求者外,得為部分或全部不可退票。
3.1.4. 若旅客持有第 3.1.3 條所述之機票且 尚未使用任何航段,並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出行,旅客若能提出足以證明不可抗力之文件,且第 11 條所述「不可退費」條件經本公司同意豁免者,本公司將考量辦理退票,惟可能收取合理之行政費用。
3.1.5. 機票於任何時點均屬開立該機票之承運人所有。
3.1.6. 機票要求
旅客除須出示有效身分證件外,亦需持有有效機票,該機票不得損毀、被更改、偽造或遭未經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許可之修改,且須正確開立給該名旅客,方有權搭乘航班。
3.2 .有效期間(Period of Validity)
3.2.1. 除機票、本《運送條款》或適用之票價條件(其可能限制機票之有效期間,並於機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機票之有效期間如下:
1) 自開立日起 一年內有效;或
2) 若首航段於簽發日起一年內啟程,則自首航段旅行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3.2.2. 若旅客於機票有效期間內要求訂位時,本公司無法確認其訂位(非因旅客自身因素),則該機票有效期間將獲延長,或旅客可依第 11 條申請退票。
3.2.3. 若旅客開始旅程後,因疾病無法於機票有效期間內繼續旅行,本公司得延長機票效期至旅客恢復適合旅行之日期,或延至旅客康復後本公司自該地點起飛、且原付票價艙等具備空位之最近航班。旅客需提供具資格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證明。如旅程包含一個以上中途停留,則此延長期間最多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上所載日期起 三個月。在此狀況下,同行之家庭成員之機票亦可依申請同樣延長。
3.2.4. 如旅客於行程中死亡,與其同行之旅客之機票得免除最短停留期間之限制,並延長其有效期間。若旅客已開始行程,而其直系親屬發生死亡事件時,該旅客及其同行之直系親屬之機票有效期間亦得作同樣之調整。前述任何調整,須於提出有效之死亡證明文件後方得辦理,且任何有效期間之展延均不得超過自死亡之日起四十五(45)日。
3.3. 航段憑證順序與使用
3.3.1. 旅客所購買之機票僅適用於機票所載明之運送服務,自出發地經任一約定之經停地至最終目的地。旅客所支付之票價,係基於本公司於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公布,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之相關票價,並依機票所載運送內容、特定票價種類及其所附票價條件計算,該等內容構成本公司與旅客間《運送契約》之重要部分。如旅客未依機票所示順序使用全部航段,則該機票將不予承認,且其效力因而喪失。
3.3.2. 若旅客希望變更行程,須事先聯繫本公司。新行程將重新計算票價,旅客可選擇接受新價格或維持原訂行程。如旅客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其運送之任何部分,旅客應於可行範圍內儘速聯繫本公司,本公司將於合理可能之範圍內協助將旅客運送至下一經停地或最終目的地,而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3.3.3. 若旅客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變更行程,本公司將重新計算旅客實際行程之正確票價,旅客須補足原已支付金額與新票價間之差額。
3.3.4. 旅客應注意,部分更改不會調整票價,但其他更改(如更改出發日期、航班、艙等或航段)可能導致價格增加。許多票價僅適用於機票上所列之日期與航班,可能完全不得變更,或僅能於支付手續費或票差後變更。旅客可洽本公司或原開票代理查詢需補付之費用。
3.3.5. 如旅客持有已訂位之機票,本公司將於該日期及航班接受旅客搭乘。若機票開立時未指定訂位,旅客可於日後預訂,但須依票價條件及座位供應情況辦理。
3.3.6. 旅客應知悉,如未事先通知本公司而未登記搭乘任何航段之航班,本公司得取消其回程或後續航段之訂位。惟若旅客事前已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將不會取消其後續航班之訂位
3.4. 本公司名稱與地址於機票上之標示
本公司之名稱得於機票中以縮寫方式表示。本公司之地址,應視為機票首航段對應所示之出發機場。
4.1. 中途停留係指旅客行程中經事先約定,並載明於機票行程表內之停留點;其安排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並遵循本公司於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所公布,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之適用票價條件。
4.2. 中途停留須事先與承運人安排,並須明確標示於旅客之機票上。
5.1. 票價
票價係指旅客自起運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運送所適用之價格。票價可能包含本公司與其他非航空業合作夥伴依合作協議提供之部分運送服務。若票價包含其他服務,旅客將於購票時被告知該等服務及其相關條件。票價以旅客支付時,本公司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機票銷售代理所公布之金額為準。旅客若申請變更行程或出發日期,可能導致適用票價之變更。
5.2. 稅金、費用與收費
由政府、其他主管機關或機場營運方所課徵之稅金、費用及收費不包含於票價內。旅客需代表相關機構向本公司支付所有適用稅金、費用與收費。旅客購票時,本公司將告知所有不含於票價之稅金、費用與收費,並通常會以獨立項目列示於機票上。若旅客變更機票而導致稅金、費用或收費增加,旅客需支付該差額。若於旅客付款後,主管機關變更或新增稅金/費用,本公司將通知旅客其適用條件;若旅客不同意支付該等費用,旅客須依第 11 條申請退票。
5.3. 附加費與手續費
附加費與手續費由本公司或其他承運人規定。
附加費可能包括燃油附加費、系統管理附加費、售票服務附加費及保險附加費。其中,燃油附加費及保險附加費僅適用於國際航班。
手續費可能包括機票更改手續費、服務處理費、其他服務費及未登機手續費。
各類附加費與手續費的詳細資訊將公佈於本公司網站與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透過客服專線通知。
依旅客要求更改行程中的航段、出發日期或航班,可能導致適用的附加費有所變動。
5.4. 總票價
總票價包含旅客購票時需支付之全部金額,包括票價、稅金、各項費用、各類附加費。
5.5. 支付總票價
若旅客未全額支付總票價及所有額外費用,本公司無義務提供運送,且可拒絕運送旅客或其行李。
5.6. 貨幣
機票之全部票價及附加費用,應以機票開立或變更所在地國家之貨幣支付(若機票係於本公司官方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開立,則以旅客於進入系統時所選擇之國家/地區所對應之貨幣為準),除非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代理人於付款時或之前另行指定其他貨幣(例如因當地貨幣無法兌換之情形)。本公司得依適用法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以其他貨幣支付。
6.1. 訂位要求
6.1.1.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授權代理將為旅客登錄訂位紀錄。旅客如提出要求,本公司將提供其訂位之書面確認。
6.1.2. 部分票價設有限制旅客變更或取消訂位之條件。旅客應自行確認所購票價之適用條件,本公司對旅客之選擇錯誤不負責任。
6.2. 開票時限
若旅客未於本公司或授權代理告知之開票時限內完成付款,本公司得取消該旅客之訂位。訂位僅在(1)有效機票已於本公司系統中建立;及(2)旅客已於規定開票時限內完成付款(或已與本公司另行約定信用付款方式)皆完成時方視為確認。未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訂位,本公司或將取消該訂位。
6.3. 個人資料
本公司為履行《運送契約》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及保存旅客個人資料時,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旅客於進行身份驗證或繼續進行訂位交易前,請參閱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
6.4. 預先選位
旅客可依所購票種條件免費或付費預先選擇座位。選位費用詳載於本公司費用表,並已公開於本公司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或於本公司各分支機構公告,亦可透過客服專線通知,並於產生時由本公司確認。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旅客所選座位;惟基於安全、保安或營運原因,本公司仍保留重新安排旅客座位之權利,即使旅客已登機亦同。
坐於緊急出口附近座位之旅客須符合本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之要求(相關資訊將於購買服務過程中說明)。如旅客未符合相關要求,本公司有權更換其座位,且不退還選位費用。
於其他不可抗力情況下,本公司得為旅客重新安排座位。如旅客不同意,本公司將依據相關程序辦理退款。
6.5. 座位安排
本公司將盡力滿足旅客之提前選位要求,惟無法保證提供特定座位。為確保安全、遵循主管機關規定、基於保安理由或健康因素,本公司保留於任何時間(包括旅客已登機後)指派或重新指派座位之權利。
對於需要協助之旅客,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為其指派適當之座位。
6.6. 未登機費
除票價條件另有限制為「不可退費」之情形外,若旅客於已訂位航班未完成辦理報到登機,可能須支付未登機費。費用金額將於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布,並於訂位時由本公司確認。
6.7. 特別服務
6.7.1. 本公司將於能力範圍內,盡力提供旅客於訂位時所提出之特殊服務需求。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旅客所申請之特殊服務,將告知旅客。旅客所申請之特殊服務,將於本公司查核運送條件後,或於旅客完成運送受理程序後,即時或隨後予以確認。對於在機場提出特殊服務需求之旅客,本公司將查核相關服務條件,並告知該服務之可提供情形。倘本公司確認無法提供旅客先前申請之特殊服務,本公司對於旅客因此所生之損失或費用,概不負責。
6.7.2. 如旅客行動不便並需申請任何特殊協助服務,旅客應事前告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預先安排所需之特殊協助設備:(1)基本協助服務,如輪椅、聽障或視障旅客協助者,須至少於出發前 24 小時通知;(2)醫療相關服務,如擔架、氧氣等,須至少於出發前 72 小時通知。如旅客於申請特殊服務時未提供足夠之事前通知,本公司將盡力協助,但無法保證可提供旅客所需之特殊協助服務。
6.7.3. 本公司得基於安全理由,或於旅客無法獨立撤離、或無法理解飛航安全指示之情況下,要求旅客由陪伴人員同行搭乘。
6.7.4. 本公司保留權利,得拒絕受理需以擔架方式搭乘之旅客於任何航班之運送。
6.7.5. 部分特別服務可能需另行收費。費用以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告為準,並於旅客申請服務時由本公司確認。
6.7.6. 對於無成人陪伴之未成年人、行動不便人士、孕婦或其他需特殊協助之旅客,其運送之受理,可能須事先與本公司協調,並須符合本公司於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所公布,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之相關運送條件。
6.8 .機上服務
6.8.1. 本公司將視服務可提供情形及航班飛行時間,提供機上娛樂設備與節目、餐食種類或其他機上服務。部分機上服務可能須由旅客支付服務費。相關服務費用已於本公司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公開公告,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並於旅客訂購服務時由本公司予以確認。
6.8.2.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旅客已支付之服務,本公司將通知旅客,並依本公司於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所公布,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之相關規定,履行相應之義務。
6.9. 訂位之重新確認
6.9.1. 後續或回程之訂位,可能須於指定期限內重新確認。本公司將告知旅客何時需重新確認,以及重新確認之方式與地點。若旅客於要求之期限內未完成重新確認,本公司得取消其後續或回程之訂位。然若旅客於訂位遭取消後仍表示希望搭乘原航班,且於旅客所付票價之服務艙等仍有可用座位,本公司將恢復其訂位,並將旅客運送至下一經停地或最終目的地。若於該服務艙等無可用座位,本公司將於合理可能範圍內協助旅客運送至下一經停地或最終目的地。於此情形下,旅客可能需支付附加費。該附加費用業已於本公司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公開公告,或經客服專線通知,並於實際發生時由本公司確認。
6.9.2. 旅客應查詢其行程中參與運送之其他承運人對於重新確認訂位之要求。凡需重新確認者,旅客必須向機票上該航段所示航空公司識別代碼之承運人辦理重新確認。
6.10. 取消後續訂位
如旅客持有往返或多航段機票而未搭乘去程航班,且仍希望搭乘回程或後續航班者,旅客必須最遲於去程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後三十分(30)分鐘內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未於前述期限內收到旅客通知,或旅客於去程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30 分鐘後始行通知,本公司得取消其餘航段之訂位。
7.1. 旅客應於航班預定起飛時間之前,準時抵達本公司辦理報到櫃檯及登機門,以便完成出境、安檢及其他必要手續。本公司有權於旅客未遵守報到截止時間時,取消其訂位。旅客有責任瞭解並遵守報到櫃檯開關櫃時間之相關規定。
- 報到櫃檯開櫃時間:
+越南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2 小時。
+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3 小時。
- 報到櫃檯關櫃時間(停止接受旅客辦理報到):
+越南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40 分鐘。
+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50 分鐘。
實際開櫃與關櫃時間,得依各機場及個別航班情況有所不同,並將於本公司官網、行動應用程式或旅客購票時對外公告或告知。
7.2. 旅客必須於登機證所載明之時間之前,準時抵達登機門。如旅客未於登機截止時間前抵達登機門,本公司保留拒絕運送之權利。
7.3. 如旅客未遵守前述規定,或未能依第 14.2 條之規定出示所有必要之旅行文件,或未準備就緒搭乘,本公司保留取消旅客訂位之權利。
7.4. 自助報到
視實際營運情況,本公司得提供自助報到設施。其使用條件及操作說明,將由本公司於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並得不經事先通知而不時修訂。
7.5. 因旅客未遵守本第 7 條規定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或費用,本公司概不負責。
8.1. 拒絕運送之權利
即使旅客持有有效機票或登機證,本公司仍得於下列情形之一,拒絕運送旅客或其行李:
8.1.1. 為遵守任何自該國家或地區起飛、進入或飛越其領空所適用之法律、法規或命令,本公司有必要採取該等行動者。
8.1.2. 旅客拒絕提供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要求之必要個人資料,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旅客所申請之產品或服務時。
8.1.3. 旅客之行為、年齡或精神/身體狀況:
(1) 需本公司提供額外特別協助,惟事前未完成安排;或(2)依本公司合理判斷,其運送或續程運送,可能對其本人、機上其他人員或飛行安全構成危險或風險;或(3) 為防止疾病傳播;或(4) 未遵守航空安全、保安及飛航操作相關規定;或(5)有擾亂秩序、威脅飛航安全或影響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之行為;或(6) 受酒精、啤酒或其他刺激物影響而無法自控;或 (7) 依越南民用航空法之安全規定,基於保安理由有拒絕之必要。
8.1.4. 旅客曾於先前航班上有不當行為或竊盜行為,且有可能再度發生者。
8.1.5. 旅客拒絕接受對其本人或行李之安全檢查,或雖同意接受安全檢查但未能於報到櫃檯或登機口對安全詢問作出令人滿意之回答,或未通過安全評估/風險檢視,或對其行李或登機證之任何安全封條/貼紙進行破壞、擅自移除者。
8.1.6. 旅客未依第 5 條規定繳清應付之總票價或各項附加費,或未繳清本公司對其所開立之罰款、賠償金或其他累積費用及金錢義務者。
8.1.7. 旅客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或疑似企圖前往其僅有過境資格或完全無證件資格之國家,或於飛行途中毀損或丟棄其證件,或於機組員要求時拒絕交付旅行文件以便保管(並取得收據)者。
8.1.8. 旅客出示之機票(1) 無效;或(2)自非本公司或非本公司授權代理處取得;或(3) 已被報失或報竊;或(4) 為偽造機票;或(5) 旅客無法證明其為機票上「旅客姓名」欄所載之本人。在此情形下,本公司有權留置該機票。
8.1.9. 旅客未遵守第 3.3. 條有關航段憑證順序與使用之規定,或所出示之機票曾遭非本公司或非授權代理任意塗改或變造者。
8.1.10. 旅客未遵守本公司有關安全或保安之指示者。
8.1.11.旅客曾有上述任一行為或不作為之紀錄者。
8.1.12. 經具權限國家機關之要求。
8.2. 拒絕運送或請旅客離機(Refusal of Carriage or Removal of Passenger)
8.2.1. 為確保航班安全與保安,本公司得於下列情況,拒絕運送旅客或取消其機票未使用部分(1) 旅客有擾亂秩序之行為;或(2)旅客喪失行為控制能力;或(3)依其身心狀況,本公司認為其本身之安全與生命可能受到威脅;或 (4) 為被拒絕入境之旅客;或(5)旅客未遵守本公司員工於機場或機上之規定與指示;或(6)於機場或機上擾亂公共秩序或違反紀律;或(7)無隨行人員之遣返旅客;或 (8) 散布或提供足以威脅機場、飛機(飛行中或地面)及旅客安全之虛假資訊;(9) 依越南民航局或外國主管機關之要求。
8.2.2. 本公司並保留對旅客實施搭機禁制(旅運禁令)之權利,期間得為一定期限或無限期。於禁制期間,旅客不得購買本公司航班機票,亦不得由他人代為購票。如旅客在禁制期間仍試圖搭乘本公司航班,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8.3. 拒絕運送時之責任
8.3.1. 對於依前述第 8.1.、8.2. 條規定而遭拒絕運送或不予續程運送之旅客,本公司對其所受之損害或損失不負責任。
8.3.2. 反之,如因旅客於第 8.2.1. 條所述之行為、舉止或狀況,致本公司產生任何請求、損失或費用(包括因改降備降機場所生費用),本公司有權向旅客請求賠償。
8.4. 載運限額與機位限制
8.4.1. 若擬載運之旅客人數或總重量超過該型航空器法定或核定之限制,本公司得在合理情況下決定部分旅客或行李暫不運送。
8.4.2. 對已確認訂位但未能搭乘之旅客,本公司之責任將依本《運輸條款》第 16.5.6 條之規定辦理。
8.4.3. 對於已確認訂位且依規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之旅客,其行李未能同機運送時,本公司之責任將依第 9.6.3. 條之規定辦理。
8.5. 導盲犬
於下列任一情況,本公司得拒絕運送旅客之導盲犬:
8.5.1. 導盲犬未適當戴上口罩(嘴套)。
8.5.2. 本公司無法將導盲犬安排於旅客座位前適當位置。
8.5.3. 導盲犬於機艙內之位置,可能阻礙走道或必須保持暢通之緊急撤離動線。
8.5.4. 導盲犬有明顯跡象,可能對其他旅客之健康或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8.5.5. 無足夠證明顯示該犬已受適當訓練並被認可為導盲犬。
8.5.6. 如旅客之行程係往返歐洲或美國,與導盲犬或其他協助動物相關之本條部分或全部規定,得經調整或不予適用。此類情形下,旅客應預先聯繫本公司以取得詳細資訊。
9.1. 免費行李額度
旅客得依本公司規章及機票所載,享有免費行李額度。免費行李額度須符合本公司於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告之相關條件與限制。
9.2. 超額行李
超出免費行李額度之行李,旅客須依本公司於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告之計費方式,支付超額行李費用。
9.3. 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攜帶之物品
9.3.1. 旅客不得在行李中夾帶下列物品:
(1) 不屬第 1 條所定義之「行李」者;
(2) 可能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與財產安全之物品,依 ICAO《航空危險物品安全運送技術細則》、IATA《危險品規則》及本公司規章所列者;
(3) 依任何出發、目的地或飛越國家/地區之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送之物品;
(4) 主管機關規定不得或限制旅客及行李攜帶登機之危險物品,並已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者。
9.3.2. 槍砲、彈藥及支援器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爆裂物或爆裂物質、易燃物品、可作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如經同意運送,僅得依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規定,以託運行李方式運送。彈藥須自槍枝中卸下,並以彈匣盒、彈帶或適當包裝容器安全收納。與槍砲、彈藥及支援器材運送相關之各機場主管機關、ICAO、IATA及本公司之規定,均須完全遵守。
9.3.3. 旅客不得在託運行李中夾帶下列物品:
易碎品或易腐品(如生鮮與易腐食品等)、藝術品、相機、攝影機、現金、珠寶、貴金屬、寶石、電腦、電子設備、可兌現之有價證券、債券、可轉讓票據、合約、商業文件、樣品、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具高價值及/或貴重物品。
9.3.4. 如旅客仍違規將第 9.3 條所列物品放入行李中,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情,旅客因此遭受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9.4. 拒絕受理運送之權利
9.4.1. 對於第 9.3 條所述物品,本公司將拒絕作為行李運送,並得於發現後拒絕續運該等物品。
9.4.2. 對於主管機關規定不得或限制旅客及行李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且已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者,本公司將拒絕受理運送。
9.4.3. 基於安全與保安理由,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任何行李及其中任何物品,包括非旅客本人所有之行李或僅部分屬於旅客所有之行李。旅客因本公司拒絕運送而遭受之任何損害或不便,本公司不負責任。
9.4.4. 如旅客事先未與本公司完成相關安排,本公司得於後續航班拒絕運送旅客之超額行李,縱使旅客已為超額部分支付費用。
9.4.5. 如行李未妥善包裝,或未置於適當之手提箱、袋子或容器,以確保運送及裝卸安全,本公司得拒絕受託託運。
9.4.6.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代理,不提供與未簽訂聯運協議之其他航空公司行李直掛服務。
因此,如旅客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至某機場後轉乘本公司航班,或先搭乘本公司航班再轉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旅客須自行事先確認本公司與該航空公司是否有聯運協議。如本公司與該航空公司 未有聯運協議,旅客須自行提領行李、重新辦理託運,並取得後續航班之行李標籤。本公司對非由本公司營運之航班上,旅客及其行李所遭受之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9.5. 搜索權
9.5.1. 本公司得要求旅客同意對其本人及行李實施安全檢查。如旅客不在場,本公司得於旅客不在場時對其行李進行檢查,以確認其本人及行李內是否含有第 9.3.條所列物品。如旅客拒絕配合,本公司得拒絕運送旅客及其行李。如因檢查或掃描(例如 X 光機)而對旅客或行李造成損害,除非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對該等損害不負責任。
9.5.2. 對於主管機關依國際規範或當地法規,自旅客身上或行李中扣押之物品,即便其後物品遭留置或銷毀,本公司均不負責任。
9.6. 託運行李
9.6.1. 旅客將行李交付本公司辦理託運時,本公司將接管該行李並為每件託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
9.6.2. 託運行李上須標明旅客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之個人身分資訊。
9.6.3. 本公司原則上於可能情況下,將旅客之託運行李與旅客搭乘同一航班運送。如基於安全、保安或營運理由無法同機運送,本公司將安排於其他航班運送該託運行李。於此情況下,行李將運送並交付予旅客,惟法律要求旅客須親自到場辦理海關手續者除外。
9.6.4. 單件託運行李最大重量為 32 公斤(70 磅),三邊總和最大尺寸為 203 公分。超出上述限制者,旅客須於報到時拆分並重新包裝為較小件數。如無法重新包裝,本公司將不予受理託運。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下列情形負責:(1) 因旅客未遵守重量限制或未依指示拆分重裝所致損害;(2) 因本公司拒絕運送超重行李所致之損害。
9.6.5. 單件行李重量超過 32 公斤(70 磅)且三邊總和超過 203 公分者,僅於旅客事先通知並於訂位時獲本公司同意,方得安排運送。
9.7. 手提行李
9.7.1. 旅客攜入客艙之手提行李,其尺寸須符合本公司於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規定。如手提行李之尺寸或重量超過限制,或基於安全理由無法妥善收納於客艙內,則須改以託運行李方式運送。
9.7.2. 不適於貨艙運送之物品(例如精密樂器),如不符合第 9.7.1. 條之規定,且本公司規章允許者,須於旅客事先通知並獲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以客艙行李方式運送,旅客需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9.8. 行李提領與交付
9.8.1. 旅客須於行李於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站點開始發還時,即儘速提領。如旅客未於合理時間內(最長 3 日)提領,致本公司需代為保管者,本公司得收取保管費。如行李自到達目的地起逾 30 日 仍未認領,本公司得自行處置該行李,且無須對旅客就該行李另行負責。如為易腐物品,得提前處置。
9.8.2. 辦理行李提領者須為行李票及行李標籤上所載之旅客。
9.8.3. 如提領人無法出示行李票與行李標籤,本公司仍得於其充分證明對該行李具有權利時,交付行李。本公司得參考之證明資料包括:旅客姓名、航班號碼、航班日期、行李標籤號碼及行李件數等。
9.8.4. 行李於交付時,如持行李標籤者未即時提出異議,即視為行李已依運送契約良好交付。
9.9. 動物
本公司得於下列條件下運送家禽寵物(如狗、貓、鳥等):
9.9.1. 家畜寵物必須置於適當之籠具或符合法令要求之運輸容器中,並須檢附有效之健康及疫苗接種證明、進出口許可文件,以及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所要求之其他文件。該類運送亦可能受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之拘束。
9.9.2. 為確保運送安全,本公司對部分寵物種類不予運送。不得運送之寵物種類,將公告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
9.9.3. 如寵物以行李方式受理運送,該寵物及其籠箱及食物 不列入免費行李額度,而視為超額行李,旅客須依第 9.2 條之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除第 9.9.6 與 9.9.7 條另有規定外,寵物須以適當容器置於飛機貨艙運送。
9.9.4. 同意運送之寵物,其運送係以旅客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為前提。除非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對寵物於運送過程中之受傷、遺失、延誤、生病或死亡不負責任。
9.9.5. 如寵物未備齊出入境或過境所需之健康證明或其他文件,以致無法入境或通行任何國家、州或地區,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9.9.6. 陪同聽覺或視覺障礙旅客之導盲犬,連同容器及食物,可在符合本公司規定且於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條件下,在一般免費行李額度之外免費運送。
9.9.7. 得於客艙內運送之寵物,須符合本公司對重量、件數及體積之規定,並受限於收納條件、艙等及航線。旅客於全程飛行期間,不得將寵物自容器中放出。如認定寵物可能影響其他旅客或飛航安全,本公司得要求旅客將寵物移置貨艙運送。
10.1. 班表
10.1.1. 時刻表所示之航班時間,可能於公布日與旅客實際旅行日之間發生變更。本公司不保證其固定不變,且該等時間亦不構成旅客與本公司間運送契約之一部分。
10.1.2. 於本公司接受旅客訂位前,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之預定航班時間,並載明於旅客之機票上。於機票簽發後,本公司可能基於合理情形而需變更預定航班時間,及/或取消、終止、改道、延後、延誤任何航班,或更換航空器或經停點,以因應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之外之情事,或基於安全或商業理由。若旅客提供聯絡資訊,本公司將於其責任範圍內盡力通知旅客上述任何變更。於旅客購票後,如本公司所作之時刻變更為旅客不可接受,且本公司無法為旅客訂位於其可接受之替代航班時,旅客有權依第 11 條規定獲得非自願退票。
10.2. 延誤、取消與拒絕登機
10.2.1. 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及其行李之運送延誤。於採取措施過程中,為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得安排以替代航空器或由其他承運人代表本公司營運該航班。
10.2.2. 於航班延誤、取消或旅客遭拒絕登機時,本公司將依旅客選擇,提供下列協助:
(a) 依適當方式向旅客提供並更新完整資訊;提供餐飲;並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旅客服務品質標準,安排適當之住宿(如適用者)。
(b) 為旅客更改適當之行程或改搭其他航班:— 若航班延誤達 2 小時(含)以上,在本公司可提供服務之範圍內,本公司將為旅客更改行程以抵達最終目的地,並免除旅客行程變更或航班變更之限制,以及相關附加費(如有)。
(c) 依主管機關規定(如有),向旅客提供不可退還之預先補償。
(d) 於航班延誤 5 小時(含)以上時,旅客得申請退票,並依本《運送條款》第 11 條規範辦理退費。
(e) 履行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之其他義務(如有)。
10.2.3.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 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本公司對第 10.2.2.b、10.2.2.c 與 10.2.2.d所載義務,得免予履行。惟本公司仍將於現有條件下盡可能協助旅客。
11.1. 自願退票
如旅客購買之票價屬「無限制票價」並適用退票權利,本公司將依下列規定退還全部或部分未使用之機票金額:
11.1.1. 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退票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旅客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有效授權書及辦理退票所需之旅行文件,並得將退款支付予機票所載之旅客本人;或
原支付票款之付款人。
11.1.2. 如機票由非旅客本人支付,且機票上已載明退款限制,本公司僅會將退款退還予出票付款人本人,或依其書面指示辦理。
11.1.3. 凡符合第 11.2.1. 或 11.2.2. 所定條件而提出未使用機票者,本公司依規定辦理退款後,即視為已正當履行退款義務,本公司自此不再對旅客或其他第三人負任何進一步退款責任。
11.1.4. 若旅客購買之機票屬「有限制票價」,除本條另有規定或法律要求外,本公司不退還票款或未使用之部分。
11.1.5. 於僅允許退還部分金額之情形下,本公司僅退還可退還之稅金、費用及政府/機場收取之規費,並將依銷售市場或銷售通路收取一定之手續費,該費用將於購票或退票時,由本公司分支機構、售票處或客服專線通知旅客。
11.2. 非自願退票若因本公司之原因,導致下列任一情形,旅客得申請非自願退票:(1)本公司取消航班;(2)未能合理依班表營運;(3)未在旅客的目的地或中途站停靠;(4)旅客已確認訂位,但本公司未能提供座位;(5)因上述因素導致旅客錯過已確認訂位之轉機航班。依此情形,退票金額如下:
11.2.1. 若機票尚未使用任何航段,應退還旅客所支付之全部票款。
11.2.2. 若已使用部分航段,退票金額不得低於旅客所支付之總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之適用票價之差額。
11.2.3. 所有退票限制、服務費及未登機費(no-show fee)皆予以豁免。
11.2.4. 旅客接受以上退款後,即代表旅客與本公司間之運送契約終止。
11.3. 退款金額
如旅客因非屬第 11.2. 條之原因申請退票,適用下列計算方式:
11.3.1. 若機票尚未使用任何航段,應退還全部票價,但須扣除適用之服務費或未登機費。
11.3.2. 若已使用部分航段,退票金額為旅客所付總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之適用票價,並再扣除適用之服務費或未登機費。
11.3.3. 機票更改費、特殊服務費、售票服務附加費、旅客服務附加費等費用,均不予退還,亦不計入退費金額。
11.4. 遺失機票之退票
11.4.1. 如旅客遺失機票或部分機票,旅客提供資訊充足且充分之遺失證明並支付規定之行政費後,本公司得於機票有效期限屆滿後辦理退款,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遺失之機票未被使用、未被退票、亦未被補發,但因本公司之疏失而遭第三人使用、退票或補發者除外;
(2) 申請退款者須依本公司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承諾如日後發現該遺失機票遭詐欺或被第三人使用時,應返還本公司退款金額,但因本公司自身疏失所致者除外。
11.4.2. 若機票遺失係因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疏失所致,本公司將自行負責。
11.5. 拒絕退款之權利
11.5.1. 若旅客於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退票申請,本公司得拒絕退款。
11.5.2. 若旅客將機票出示給本公司或政府單位作為離境意圖之證明,本公司得拒絕退票,除非旅客能令人滿意地證明其具有合法留在該國之許可,或其將改搭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離境。
11.5.3. 本公司得依第 8.2. 條所述情形拒絕退票。
11.6 退款貨幣
所有退款須遵守機票購買國及退款辦理國之政府法律、規章與相關規定。除前述規定另有要求外,退款通常以原付款時所使用之貨幣退還,或依退款辦理國政府規定,以其他貨幣辦理。
11.7 機票可由何人辦理退票
自願退票僅能由原簽發機票之承運人或其經正式授權之代理人辦理。
12.1. 禁止行為與處置措施
若旅客在機上有下列任一行為:(1)觸犯刑事犯罪;(2)威脅或危及航空安全或保安;(3)攻擊或威脅機組人員或其他旅客;(4)不遵從機長或代表機長執行職務之機組人員,就飛航安全、秩序或機上紀律所作之指示;(5)損壞機上設備或財物;(6)使用毒品;(7)在機上吸菸(含洗手間內吸菸);(8)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本公司得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制止其行為。本公司並得要求該旅客下機,並於起飛或抵達機場移交主管機關;亦得拒絕再運送該旅客(永久或於一定期間內),或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2.2. 酒精飲品
旅客不得飲用非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含酒精飲料。本公司保留拒絕供應或收回已提供給旅客的酒精飲品之權利。
12.3. 賠償責任
如旅客違反第 12.1 條規定之行為,而因此造成任何損害,本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負擔因其過錯所引起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飛機緊急迫降所產生之成本、人員及財物損害、及本公司、代理人、員工、服務提供者、其他旅客及第三人因此遭受之所有損害。
12.4. 電子裝置
12.4.1. 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除非經本公司允許,旅客不得在機上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錄音機、收音機、MP3 播放器、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機、雷射產品、具發射功能之裝置(如遙控玩具、對講機等)。若經本公司允許使用,旅客仍須完全遵守本公司於登機後所公告之使用規範(含安全示範影片、空服員廣播及座位安全須知卡)。
助聽器及心臟節律器無限制,可正常使用。
12.4.2. 不遵從之處置
若旅客未遵守第 12.4.1 條之規定,本公司得收回該電子裝置,並於本航班結束後歸還。
13.1. 除非本公司另有明確說明,本公司不提供或營運機場間或機場往返其他地點之地面運輸服務。即使相關服務係由本公司員工或授權代表協助旅客安排,本公司亦不對該等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作業負責。
13.2. 若本公司協助旅客向第三方安排航空運送以外之服務(如訂房、租車等),本公司係以旅客代理人(agent)身分行事,該第三方之條款與條件適用,本公司對該服務不負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業者取消或拒絕向旅客提供服務之情形,除非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
13.3. 若本公司另行提供地面交通(公路、鐵路、海運)運送服務,則該運送可能適用其他運送條款與規定。
13.4. 除票價已含之服務外,旅客須自行負擔其他所有額外費用。
14.1. 一般規定
14.1.1. 旅客應自行負責取得其擬入境、出境或過境之國家所要求之所有必要旅行文件,包括入境、出境及過境相關文件;並應向本公司出示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如需)、及其他個人身分識別文件。
14.1.2. 旅客必須遵守所有起飛國、目的地國及飛越國之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及旅行規定。
14.1.3. 對於以下情形,本公司概不負責:(1) 旅客未持有所需之旅遊文件(含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及其他文件);(2) 旅客持有之護照、簽證、健康證明或其他文件已逾期或無效;(3) 旅客未遵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及指示。
14.1.4. 為協助旅客,本公司之員工或授權代理人得提供關於取得文件、簽證或遵守相關法規之指導或資訊。惟此等資訊僅供參考,本公司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14.2. 旅行文件
在旅行前,旅客應向本公司出示所有各國法律、規定、命令及要求所需之證件,包括護照、旅行證件、入境及出境等相關文件。若本公司要求,旅客須允許本公司保留並影印其護照或其他等同旅行文件,且可能需交由機組人員保管至航程結束。若旅客未遵守上述要求,或其旅行文件被視為無效,本公司有權拒絕運送該旅客。
14.3. 拒絕入境
若旅客遭到任何國家拒絕入境,則旅客需自行負擔:該國政府向本公司施加之任何罰鍰或費用;與拘留相關之成本;將旅客自該國遣返或運送的費用;其他本公司合理支出或承擔的費用。本公司不會退還旅客被載至拒絕入境或遣返地點之前所支付之票款。
14.4. 旅客對罰金與拘留費用之責任
若因旅客未遵守相關國家之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旅行規定,或未出示必要文件,導致本公司被要求支付或預繳罰鍰、罰金或其他費用,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要求時立即償還本公司。本公司得從旅客未使用之票款價值或本公司持有的旅客資金中扣抵相關金額。
14.5. 海關檢查
旅客如經要求,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對其行李之檢查。本公司對旅客於該等檢查過程中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因旅客未遵守本項要求所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惟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14.6. 安全檢查
旅客本人及其行李必須接受本公司、政府官員、機場官員或其他承運人所進行的安全檢查。除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或旅客未依規定配合檢查所致,本公司對於因安全檢查所引起的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16.1. 適用法律
16.1.1. 本運送條款及相關適用法律規範本公司對旅客所負之責任。若旅程牽涉其他承運人,其責任將依適用法律規範,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其運送條件。其他承運人可能適用較低之責任限額。
16.1.2. 適用法律可能包括「公約」及/或各國之相關法律。
16.1.3. 本公司僅對本公司實際營運之航班,或本公司對旅客依法負有責任之航班所造成之損害負責。若本公司僅代其他承運人開立機票或辦理行李託運,本公司僅屬代理角色。
16.1.4. 本條說明本公司責任限度,並摘要本公司依「公約」及適用法律所採用之規則。若本條與「公約」或適用法律有所牴觸,以「公約」或適用法律為準。
16.2. 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之責任
當旅客於航空器上、或於登機或下機過程中因事故致死亡、受傷或受其他身體損害者,本公司依適用法律及以下補充規定負責:
16.2.1. 本公司對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之責任限額,受「公約」規範。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不負超出公約限額之外之損害賠償責任:
(1)損害並非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受僱人或代理人之過失或不當行為所致;或
(2)損害完全因第三人之過失或不當行為所致。
16.2.2. 本公司僅對旅客於航空器上,或於登機、下機期間所發生之損害負責。若損害係旅客自身過失造成,本公司之責任得減少或免除。
16.2.3. 本公司將依法律規定,向旅客或其權利人先行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不構成本公司承認責任,並得從最終賠付中扣抵。
16.2.4. 若旅程之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留點位於美國境內,則適用「公約」之責任限額。
16.2.5. 本條不影響旅客或第三人因蓄意造成損害而應承擔之責任與權利。
16.2.6. 參與本項協議之承運人名單可於其所有售票處取得。本協議僅適用於個別承運人所執行之航段,不代表彼此為對方承擔責任。
16.3. 本公司對行李損害之責任
16.3.1. 除因延誤(另依 16.4 規定)外,本公司對客艙行李之損害不負責,除非損害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之過失所致。
16.3.2. 本公司不對因行李本身之瑕疵、質地或自然特性所引起之損害負責;亦不負責因正常運輸磨耗所造成之損壞。
16.3.3. 本公司對被毀損、遺失、損壞或延誤之行李所負之責任限額,依「公約」規定。
16.3.4. 本公司依「實際損害」之補償原則賠償,但不得超過本公司責任限額。旅客須自行證明實際損害金額。
16.3.5. 若旅客能證明行李損害係因本公司或其受僱人/代理人之行為:
(1) 出於故意造成損害,或
(2) 明知損害可能發生而仍採取輕率行為,
則責任限額不適用。
16.3.6. 若旅程受出發國法律規範,則行李損害之責任限額依該國法律為準。
16.3.7. 若旅程未受「公約」或原出發國法律限制責任限額者,則適用 16.3.3. 所述之限額。
16.3.8. 若行李牌未記載重量/件數,則推定旅客之托運行李重量/件數不超過本公司公布之免費行李限額。
16.3.9. 若旅客之行李延誤造成損害,本公司於證明下列任一情況時不負責:(1)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2)採取該措施不可能。
16.3.10. 若旅客行李內物品造成他人或其財物損害,旅客應賠償本公司因此發生之支出。
16.3.11. 本公司對 9.3. 條所列不得托運物品(貴重物品、易碎物等)在托運行李中之損害一概不負責,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悉。
16.3.12. 若旅客未遵守 9.4.6.(無聯運協議時須自行領取、重新托運行李),其因此無法銜接後續行程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16.3.13. 除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行李損害責任。若旅客亦有過失,本公司責任依適用法律按比例減輕。
16.4. 本公司對旅客延誤損害之責任
16.4.1. 本公司對旅客因延誤所生之損害,適用「公約」之責任限額。
16.4.2. 無論「公約」是否適用,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不負責:(1)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2) 採取措施不可能。
16.5. 一般規定
16.5.1. 本公司僅於旅客因事故於機上或登機、下機期間發生之死亡或傷害負責。
16.5.2. 本公司僅對本公司營運航班之事故負責。若機票或行李託運係代其他承運人辦理,本公司僅為代理人。
16.5.3. 因本公司遵守法律規定或旅客未遵守法律要求所引起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16.5.4. 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本公司僅對「可證明之直接損害」負責,並依適用法律限制。
16.5.5. 若旅客於精神或身體狀態不適宜飛行的情況下搭乘,本公司不負因該狀態引起或加劇之傷害、疾病或死亡。
16.5.6. 如旅客持有已確認之訂位,惟未能獲配座位,或未能獲提供正確之服務艙等者,本公司僅對因本公司過失而使旅客遭受之損害負責。但於此情形下,本公司之責任以退還旅客因住宿、餐飲、資訊及往返機場交通所支出之合理費用為限,並依本公司於官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所公布之相關規定,補償旅客可能遭受之損害。
16.5.7. 本公司責任之任何排除或限制,均適用並利益及於本公司之代理人、受僱人、代表人,及任何其航空器被本公司使用之人士,以及該等人士之代理人、受僱人及代表人。旅客自本公司及上述代理人、受僱人、代表人可請求之總金額,不得逾越本《運送條款》及適用法律所規定之本公司責任限制額度。
16.5.8. 除非明確規定,本條不視為放棄本公司依公約或法律可享之免責或責任限制。
16.5.9. 對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17.1. 行李索賠通知
17.1.1. 行李持有人於提取行李時未提出異議,即構成充分證據,證明行李已依運送契約內容,以良好狀況交付旅客,除非旅客能提出明確相反證據。
17.1.2. 書面索賠
於提出因託運行李之遺失、短少、損壞或延誤之訴訟前,應由有權領取行李之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索賠。書面索賠必須於以下期限內送達本公司方屬有效:
(1) 行李短少或損壞:自旅客收到行李之日起 七日內。
(2) 行李遺失:自行李應可領取之日起七日內。
(3) 行李延誤:自行李可供領取之日起二十一日內。
17.2. 訴訟時效
旅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未於下列期間之中起算二年內提出訴訟,即消滅:
(1) 航班實際抵達目的地之日,或
(2) 航班原應抵達之日,或
(3) 運送停止之日。
訴訟時效之計算方式,依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之規定辦理。
18.1 本運送條款及承運人相關規章得於任何時間修訂或補充。任何修訂或補充內容,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立即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本運送條款自公布之日起第三日起開始生效。
18.2 本運送條款,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起適用於所有當日起所實施之旅程,並依據「公約」相關規定及其有效性辦理。
18.3 本公司之任何代理人、雇員或代表均無權修改、變更或豁免本運送條款之任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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