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務計畫
Sun PhuQuoc Airways(以下稱「本公司」)以旅客為其營運原則之核心,並承諾確保旅客獲得一致、安全且受保障之旅行體驗。本公司基於安全與誠信之基本原則,並以「敬業、同理心、專業」為服務精神,本公司針對乘客於搭乘本公司航班時,提供以下旅客保障相關之規範。
1. 旅客持有已確認訂位但因本公司可歸責之事由遭拒絕登機者
在特定情況下,旅客雖持有有效機票且已完成確認訂位,仍可能因 Sun PhuQuoc Airways 可歸責之營運原因而遭拒絕登機,例如:已辦理報到之乘客數量超過機型之實際座位數等。
1.1 適用規定(越南境內航班)
對於自越南境內出發之航班,如旅客因上述原因遭拒絕登機,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政策為旅客安排其他替代航班,並依規定提供不可退還之預付補償金,此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越南交通部第 14/2015/TT-BGTVT 號通告及其修正通告第 27/2017/TT-BGTVT 號適用規定(越南境外航班)所訂標準若為國際航班,則適用相關司法管轄區之規定,或依本公司相關政策辦理。
惟依據《越南民用航空法》第 146 條規定之情形,如屬下列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得免除提供不可退還預付補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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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之健康狀況對其本人、其他旅客、機組人員或航班安全構成直接威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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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傳染性疾病之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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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未遵守民航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營運程序或行政處分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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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行為影響公共秩序、危及飛航安全或他人生命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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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受酒精或其他致醉物質影響,致無法自我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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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主管機關所通知之安全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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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管政府機關之要求或指示者。
不可退還預付補償之方式與時限:本公司 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前述不可退還之預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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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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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帳或第三方支付服務:自乘客提出申請日起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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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憑證(voucher)、免費機票或其他經乘客同意之服務補償
補償地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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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拒絕登機之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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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於非機場地點辦理報到時:由雙方同意之 Sun PhuQuoc Airways 分公司或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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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擇銀行轉帳:依乘客所提供之 帳戶資料
2. 已持確認訂位之乘客受航班延誤、航班異常、航班取消或提前起飛影響
2.1. 對於延誤或異常情形達15分鐘以上,或航班提前起飛之情況,本公司 應:
(1) 向旅客提供相關航班資訊,包括:航班號碼及航線、延誤、提前起飛、取消或異常之原因、預估起飛時間或更新後之營運計畫、旅客服務安排,以及旅客協助服務地點及識別資訊。
(2) 向受影響之旅客致歉。
2.2. 對於持有已確認訂位之旅客,遇有航班延誤、航班異常、航班取消或航班提前起飛之情形時,本公司應:
(1) 提供機場服務
.延遲2小時:提供飲用水
.延遲3小時以上:提供餐時與飲品
.延遲6小時以上(07:00-22:00):提供休息場所(依機場條件提供)
.延遲6小時以上(22:00-07:00):睡眠/休息或其他經乘客同意之替代方案
(2) 重新安排航班 在營運能力許可之下,提供提前或延後 2 小時內之替代航班,以協助乘客儘早抵達最終目的地。
(3) 不可退還之預付補償金
1) 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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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境內出發:依 14/2015/TT-BGTVT 通告及其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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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於越南境外運作之航班,應適用當地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或本公司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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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航班先行發生延誤而後續遭取消者,其補償僅適用一次,不得重複計付。
2)以下情形免補償: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情形所導致的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得免除提供不可退還之預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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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候狀況影響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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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風險影響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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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管機關之決定致使航班無法執行或必須延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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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於登機後發生醫療緊急狀況(如重病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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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航空器或機隊之破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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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政治不穩定或罷工行動影響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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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基礎設施或導航服務能力不足,影響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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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機長接機至航班結束期間,航機發生技術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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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重新安排後之抵達時間較原定抵達時間 未超過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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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轉機旅客:重新安排後之抵達時間較原訂接續航班抵達時間 未超過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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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屬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之情事。此外,如航空公司能證明下列任一情況,亦可適用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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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已於預定起飛時間 24 小時前 透過口頭、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若以電話通知,需於 07:00–22:00 之間嘗試至少兩次,且第二次須在第一次未接通後間隔至少 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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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提供必要之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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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依旅客提供的聯絡方式無法與乘客取得聯繫。
以下情況亦不適用預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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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持免費機票、員工/同業折扣票、代理優惠票或合作夥伴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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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依規定至機場或約定地點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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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自願放棄其已確認的訂位。
3) 補償方式與期限: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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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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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帳/第三方支付(自收件後 14 個工作天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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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憑證、免費機票或等值服務
4) 補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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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取消之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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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航班出發/抵達之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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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非機場地點報到者:本公司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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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帳方式者:依乘客提供之帳戶
5) 乘客如對補償有疑義,可於排定出發日起 90 天內提出書面要求,本公司將於 7 日內回覆或處理。
d. 退票處理
以下情形可辦理全額或部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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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或提前起飛 4 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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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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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航班提前或延後 4 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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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替代航班可供搭乘 退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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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退票限制與退票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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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機票:退還全額,包括票價、稅金、機場費、安全檢查費、旅客服務費及相關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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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退還付款金額與已使用航段價值之差額
可參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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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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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14/TT-BGTVT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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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14/TT-BGTVT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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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5/TT-BGTVT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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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0/TT-BGTVT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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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44/VBHN-BGT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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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C 26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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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運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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