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陽光航空 - 共同起飛

第 10 條 班表與班表變更

10.1. 班表

10.1.1. 時刻表所示之航班時間,可能於公布日與旅客實際旅行日之間發生變更。本公司不保證其固定不變,且該等時間亦不構成旅客與本公司間運送契約之一部分。

10.1.2. 於本公司接受旅客訂位前,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之預定航班時間,並載明於旅客之機票上。於機票簽發後,本公司可能基於合理情形而需變更預定航班時間,及/或取消、終止、改道、延後、延誤任何航班,或更換航空器或經停點,以因應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之外之情事,或基於安全或商業理由。若旅客提供聯絡資訊,本公司將於其責任範圍內盡力通知旅客上述任何變更。於旅客購票後,如本公司所作之時刻變更為旅客不可接受,且本公司無法為旅客訂位於其可接受之替代航班時,旅客有權依第 11 條規定獲得非自願退票。

10.2. 延誤、取消與拒絕登機

10.2.1. 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及其行李之運送延誤。於採取措施過程中,為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得安排以替代航空器或由其他承運人代表本公司營運該航班。

10.2.2. 於航班延誤、取消或旅客遭拒絕登機時,本公司將依旅客選擇,提供下列協助:

(a) 依適當方式向旅客提供並更新完整資訊;提供餐飲;並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旅客服務品質標準,安排適當之住宿(如適用者)。

(b) 為旅客更改適當之行程或改搭其他航班:— 若航班延誤達 2 小時(含)以上,在本公司可提供服務之範圍內,本公司將為旅客更改行程以抵達最終目的地,並免除旅客行程變更或航班變更之限制,以及相關附加費(如有)。

(c) 依主管機關規定(如有),向旅客提供不可退還之預先補償。

(d) 於航班延誤 5 小時(含)以上時,旅客得申請退票,並依本《運送條款》第 11 條規範辦理退費。

(e) 履行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之其他義務(如有)。

10.2.3.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 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本公司對第 10.2.2.b、10.2.2.c 與 10.2.2.d所載義務,得免予履行。惟本公司仍將於現有條件下盡可能協助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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