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機上行為
12.1. 禁止行為與處置措施
若旅客在機上有下列任一行為:(1)觸犯刑事犯罪;(2)威脅或危及航空安全或保安;(3)攻擊或威脅機組人員或其他旅客;(4)不遵從機長或代表機長執行職務之機組人員,就飛航安全、秩序或機上紀律所作之指示;(5)損壞機上設備或財物;(6)使用毒品;(7)在機上吸菸(含洗手間內吸菸);(8)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本公司得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制止其行為。本公司並得要求該旅客下機,並於起飛或抵達機場移交主管機關;亦得拒絕再運送該旅客(永久或於一定期間內),或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2.2. 酒精飲品
旅客不得飲用非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含酒精飲料。本公司保留拒絕供應或收回已提供給旅客的酒精飲品之權利。
12.3. 賠償責任
如旅客違反第 12.1 條規定之行為,而因此造成任何損害,本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負擔因其過錯所引起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飛機緊急迫降所產生之成本、人員及財物損害、及本公司、代理人、員工、服務提供者、其他旅客及第三人因此遭受之所有損害。
12.4. 電子裝置
12.4.1. 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除非經本公司允許,旅客不得在機上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錄音機、收音機、MP3 播放器、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機、雷射產品、具發射功能之裝置(如遙控玩具、對講機等)。若經本公司允許使用,旅客仍須完全遵守本公司於登機後所公告之使用規範(含安全示範影片、空服員廣播及座位安全須知卡)。
助聽器及心臟節律器無限制,可正常使用。
12.4.2. 不遵從之處置
若旅客未遵守第 12.4.1 條之規定,本公司得收回該電子裝置,並於本航班結束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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