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行政手續
14.1. 一般規定
14.1.1. 旅客應自行負責取得其擬入境、出境或過境之國家所要求之所有必要旅行文件,包括入境、出境及過境相關文件;並應向本公司出示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如需)、及其他個人身分識別文件。
14.1.2. 旅客必須遵守所有起飛國、目的地國及飛越國之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及旅行規定。
14.1.3. 對於以下情形,本公司概不負責:(1) 旅客未持有所需之旅遊文件(含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及其他文件);(2) 旅客持有之護照、簽證、健康證明或其他文件已逾期或無效;(3) 旅客未遵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及指示。
14.1.4. 為協助旅客,本公司之員工或授權代理人得提供關於取得文件、簽證或遵守相關法規之指導或資訊。惟此等資訊僅供參考,本公司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14.2. 旅行文件
在旅行前,旅客應向本公司出示所有各國法律、規定、命令及要求所需之證件,包括護照、旅行證件、入境及出境等相關文件。若本公司要求,旅客須允許本公司保留並影印其護照或其他等同旅行文件,且可能需交由機組人員保管至航程結束。若旅客未遵守上述要求,或其旅行文件被視為無效,本公司有權拒絕運送該旅客。
14.3. 拒絕入境
若旅客遭到任何國家拒絕入境,則旅客需自行負擔:該國政府向本公司施加之任何罰鍰或費用;與拘留相關之成本;將旅客自該國遣返或運送的費用;其他本公司合理支出或承擔的費用。本公司不會退還旅客被載至拒絕入境或遣返地點之前所支付之票款。
14.4. 旅客對罰金與拘留費用之責任
若因旅客未遵守相關國家之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旅行規定,或未出示必要文件,導致本公司被要求支付或預繳罰鍰、罰金或其他費用,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要求時立即償還本公司。本公司得從旅客未使用之票款價值或本公司持有的旅客資金中扣抵相關金額。
14.5. 海關檢查
旅客如經要求,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對其行李之檢查。本公司對旅客於該等檢查過程中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因旅客未遵守本項要求所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惟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14.6. 安全檢查
旅客本人及其行李必須接受本公司、政府官員、機場官員或其他承運人所進行的安全檢查。除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或旅客未依規定配合檢查所致,本公司對於因安全檢查所引起的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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