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陽光航空 - 共同起飛

第 16 條 損害賠償責任

16.1. 適用法律

16.1.1. 本運送條款及相關適用法律規範本公司對旅客所負之責任。若旅程牽涉其他承運人,其責任將依適用法律規範,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其運送條件。其他承運人可能適用較低之責任限額。

16.1.2. 適用法律可能包括「公約」及/或各國之相關法律。

16.1.3. 本公司僅對本公司實際營運之航班,或本公司對旅客依法負有責任之航班所造成之損害負責。若本公司僅代其他承運人開立機票或辦理行李託運,本公司僅屬代理角色。

16.1.4. 本條說明本公司責任限度,並摘要本公司依「公約」及適用法律所採用之規則。若本條與「公約」或適用法律有所牴觸,以「公約」或適用法律為準。

16.2. 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之責任
當旅客於航空器上、或於登機或下機過程中因事故致死亡、受傷或受其他身體損害者,本公司依適用法律及以下補充規定負責:

16.2.1. 本公司對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之責任限額,受「公約」規範。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不負超出公約限額之外之損害賠償責任:

(1)損害並非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受僱人或代理人之過失或不當行為所致;或

(2)損害完全因第三人之過失或不當行為所致。

16.2.2. 本公司僅對旅客於航空器上,或於登機、下機期間所發生之損害負責。若損害係旅客自身過失造成,本公司之責任得減少或免除。

16.2.3. 本公司將依法律規定,向旅客或其權利人先行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不構成本公司承認責任,並得從最終賠付中扣抵。

16.2.4. 若旅程之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留點位於美國境內,則適用「公約」之責任限額。

16.2.5. 本條不影響旅客或第三人因蓄意造成損害而應承擔之責任與權利。

16.2.6. 參與本項協議之承運人名單可於其所有售票處取得。本協議僅適用於個別承運人所執行之航段,不代表彼此為對方承擔責任。

16.3. 本公司對行李損害之責任

16.3.1. 除因延誤(另依 16.4 規定)外,本公司對客艙行李之損害不負責,除非損害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之過失所致。

16.3.2. 本公司不對因行李本身之瑕疵、質地或自然特性所引起之損害負責;亦不負責因正常運輸磨耗所造成之損壞。

16.3.3. 本公司對被毀損、遺失、損壞或延誤之行李所負之責任限額,依「公約」規定。

16.3.4. 本公司依「實際損害」之補償原則賠償,但不得超過本公司責任限額。旅客須自行證明實際損害金額。

16.3.5. 若旅客能證明行李損害係因本公司或其受僱人/代理人之行為:

(1) 出於故意造成損害,或

(2) 明知損害可能發生而仍採取輕率行為,
則責任限額不適用。

16.3.6. 若旅程受出發國法律規範,則行李損害之責任限額依該國法律為準。

16.3.7. 若旅程未受「公約」或原出發國法律限制責任限額者,則適用 16.3.3. 所述之限額。

16.3.8. 若行李牌未記載重量/件數,則推定旅客之托運行李重量/件數不超過本公司公布之免費行李限額。

16.3.9. 若旅客之行李延誤造成損害,本公司於證明下列任一情況時不負責:(1)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2)採取該措施不可能。

16.3.10. 若旅客行李內物品造成他人或其財物損害,旅客應賠償本公司因此發生之支出。

16.3.11. 本公司對 9.3. 條所列不得托運物品(貴重物品、易碎物等)在托運行李中之損害一概不負責,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悉。

16.3.12. 若旅客未遵守 9.4.6.(無聯運協議時須自行領取、重新托運行李),其因此無法銜接後續行程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16.3.13. 除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行李損害責任。若旅客亦有過失,本公司責任依適用法律按比例減輕。

16.4. 本公司對旅客延誤損害之責任

16.4.1. 本公司對旅客因延誤所生之損害,適用「公約」之責任限額。

16.4.2. 無論「公約」是否適用,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不負責:(1)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2) 採取措施不可能。

16.5. 一般規定

16.5.1. 本公司僅於旅客因事故於機上或登機、下機期間發生之死亡或傷害負責。

16.5.2.  本公司僅對本公司營運航班之事故負責。若機票或行李託運係代其他承運人辦理,本公司僅為代理人。

16.5.3. 因本公司遵守法律規定或旅客未遵守法律要求所引起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16.5.4. 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本公司僅對「可證明之直接損害」負責,並依適用法律限制。

16.5.5. 若旅客於精神或身體狀態不適宜飛行的情況下搭乘,本公司不負因該狀態引起或加劇之傷害、疾病或死亡。

16.5.6. 如旅客持有已確認之訂位,惟未能獲配座位,或未能獲提供正確之服務艙等者,本公司僅對因本公司過失而使旅客遭受之損害負責。但於此情形下,本公司之責任以退還旅客因住宿、餐飲、資訊及往返機場交通所支出之合理費用為限,並依本公司於官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所公布之相關規定,補償旅客可能遭受之損害。

16.5.7. 本公司責任之任何排除或限制,均適用並利益及於本公司之代理人、受僱人、代表人,及任何其航空器被本公司使用之人士,以及該等人士之代理人、受僱人及代表人。旅客自本公司及上述代理人、受僱人、代表人可請求之總金額,不得逾越本《運送條款》及適用法律所規定之本公司責任限制額度。

16.5.8. 除非明確規定,本條不視為放棄本公司依公約或法律可享之免責或責任限制。

16.5.9. 對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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