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索賠與訴訟時效
17.1. 行李索賠通知
17.1.1. 行李持有人於提取行李時未提出異議,即構成充分證據,證明行李已依運送契約內容,以良好狀況交付旅客,除非旅客能提出明確相反證據。
17.1.2. 書面索賠
於提出因託運行李之遺失、短少、損壞或延誤之訴訟前,應由有權領取行李之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索賠。書面索賠必須於以下期限內送達本公司方屬有效:
(1) 行李短少或損壞:自旅客收到行李之日起 七日內。
(2) 行李遺失:自行李應可領取之日起七日內。
(3) 行李延誤:自行李可供領取之日起二十一日內。
17.2. 訴訟時效
旅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未於下列期間之中起算二年內提出訴訟,即消滅:
(1) 航班實際抵達目的地之日,或
(2) 航班原應抵達之日,或
(3) 運送停止之日。
訴訟時效之計算方式,依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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