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陽光航空 - 共同起飛

第 2 條 適用範圍

2.1. 一般規定

2.1.1. 除第 2.2、2.5 與 2.6 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所有由本公司營運之航班,以及任何本公司依法須對旅客及其航程承擔法律責任之情形。

2.1.2. 本《運送條款》亦適用於免費或優惠票價之運送;惟若本公司於其官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所公布之規章、客服專線通知內容,或相關契約、許可文件或機票中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2.1.3. 本《運送條款》以及與旅客權利與本公司對旅客義務直接相關之重要規章內容,均已廣泛且公開揭示,旅客並得於任何時間要求提供其詳細資訊。

2.1.4. 本《運送條款》與本公司規章得於任何時間修訂,但修訂內容須經具權限之國家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後之內容將於本公司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公開公告。

2.1.5. 本《運送條款》之正式語言為越南文。若有其他語言版本之譯本,倘與越南文原文不一致,均以越南文版本為準,並以之作為本條款之最終解釋依據。

2.2. 往返加拿大/美國之運送

2.2.1. 本《運送條款》適用於以下航程:

— 加拿大境內兩地之間的運送;

— 加拿大地點與加拿大境外其他地點之間的運送;前提是,相關地點已列入加拿大適用票價(Fare)範圍內。

2.2.2. 本《運送條款》不適用於《美國 1958 年聯邦航空法》(U.S. 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所定義之航空運輸。

2.3. 包機如係依包機協議執行之運送,本《運送條款》僅於其已被引用或以其他方式納入機票或與旅客之其他協議中時,方適用之。

2.4. 聯營航班於部分航班服務中,本公司可能與其他承運人訂有稱為「共用班號(Codeshare)」之合作安排。此種情形下,即使旅客持有與本公司訂位之紀錄,且其機票上記載本公司名稱或航空公司識別代碼為承運人,實際執行航班者仍可能為他家承運人。若屬此類安排,本公司將於旅客訂位時告知實際操作該航班之承運人。

2.5. 適用法律 

本《運送條款》之適用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屬於公約範圍之國際運送,則適用該公約之相關規定。如本《運送條款》之任何規定與越南法律及/或公約之規定有所牴觸或不一致時,應以越南法律及/或公約之相關規定為準。如本《運送條款》之任何條文被認定為無效,其他條文仍應繼續有效。

2.6. 優先適用的法條

如本條款與本公司規章不一致,以本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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