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行李
9.1. 免費行李額度
旅客得依本公司規章及機票所載,享有免費行李額度。免費行李額度須符合本公司於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告之相關條件與限制。
9.2. 超額行李
超出免費行李額度之行李,旅客須依本公司於官網、行動應用程式、各分支機構或客服專線公告之計費方式,支付超額行李費用。
9.3. 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攜帶之物品
9.3.1. 旅客不得在行李中夾帶下列物品:
(1) 不屬第 1 條所定義之「行李」者;
(2) 可能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與財產安全之物品,依 ICAO《航空危險物品安全運送技術細則》、IATA《危險品規則》及本公司規章所列者;
(3) 依任何出發、目的地或飛越國家/地區之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送之物品;
(4) 主管機關規定不得或限制旅客及行李攜帶登機之危險物品,並已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者。
9.3.2. 槍砲、彈藥及支援器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爆裂物或爆裂物質、易燃物品、可作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如經同意運送,僅得依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規定,以託運行李方式運送。彈藥須自槍枝中卸下,並以彈匣盒、彈帶或適當包裝容器安全收納。與槍砲、彈藥及支援器材運送相關之各機場主管機關、ICAO、IATA及本公司之規定,均須完全遵守。
9.3.3. 旅客不得在託運行李中夾帶下列物品:
易碎品或易腐品(如生鮮與易腐食品等)、藝術品、相機、攝影機、現金、珠寶、貴金屬、寶石、電腦、電子設備、可兌現之有價證券、債券、可轉讓票據、合約、商業文件、樣品、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具高價值及/或貴重物品。
9.3.4. 如旅客仍違規將第 9.3 條所列物品放入行李中,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情,旅客因此遭受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9.4. 拒絕受理運送之權利
9.4.1. 對於第 9.3 條所述物品,本公司將拒絕作為行李運送,並得於發現後拒絕續運該等物品。
9.4.2. 對於主管機關規定不得或限制旅客及行李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且已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者,本公司將拒絕受理運送。
9.4.3. 基於安全與保安理由,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任何行李及其中任何物品,包括非旅客本人所有之行李或僅部分屬於旅客所有之行李。旅客因本公司拒絕運送而遭受之任何損害或不便,本公司不負責任。
9.4.4. 如旅客事先未與本公司完成相關安排,本公司得於後續航班拒絕運送旅客之超額行李,縱使旅客已為超額部分支付費用。
9.4.5. 如行李未妥善包裝,或未置於適當之手提箱、袋子或容器,以確保運送及裝卸安全,本公司得拒絕受託託運。
9.4.6.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代理,不提供與未簽訂聯運協議之其他航空公司行李直掛服務。
因此,如旅客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至某機場後轉乘本公司航班,或先搭乘本公司航班再轉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旅客須自行事先確認本公司與該航空公司是否有聯運協議。如本公司與該航空公司 未有聯運協議,旅客須自行提領行李、重新辦理託運,並取得後續航班之行李標籤。本公司對非由本公司營運之航班上,旅客及其行李所遭受之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9.5. 搜索權
9.5.1. 本公司得要求旅客同意對其本人及行李實施安全檢查。如旅客不在場,本公司得於旅客不在場時對其行李進行檢查,以確認其本人及行李內是否含有第 9.3.條所列物品。如旅客拒絕配合,本公司得拒絕運送旅客及其行李。如因檢查或掃描(例如 X 光機)而對旅客或行李造成損害,除非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對該等損害不負責任。
9.5.2. 對於主管機關依國際規範或當地法規,自旅客身上或行李中扣押之物品,即便其後物品遭留置或銷毀,本公司均不負責任。
9.6. 託運行李
9.6.1. 旅客將行李交付本公司辦理託運時,本公司將接管該行李並為每件託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
9.6.2. 託運行李上須標明旅客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之個人身分資訊。
9.6.3. 本公司原則上於可能情況下,將旅客之託運行李與旅客搭乘同一航班運送。如基於安全、保安或營運理由無法同機運送,本公司將安排於其他航班運送該託運行李。於此情況下,行李將運送並交付予旅客,惟法律要求旅客須親自到場辦理海關手續者除外。
9.6.4. 單件託運行李最大重量為 32 公斤(70 磅),三邊總和最大尺寸為 203 公分。超出上述限制者,旅客須於報到時拆分並重新包裝為較小件數。如無法重新包裝,本公司將不予受理託運。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下列情形負責:(1) 因旅客未遵守重量限制或未依指示拆分重裝所致損害;(2) 因本公司拒絕運送超重行李所致之損害。
9.6.5. 單件行李重量超過 32 公斤(70 磅)且三邊總和超過 203 公分者,僅於旅客事先通知並於訂位時獲本公司同意,方得安排運送。
9.7. 手提行李
9.7.1. 旅客攜入客艙之手提行李,其尺寸須符合本公司於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規定。如手提行李之尺寸或重量超過限制,或基於安全理由無法妥善收納於客艙內,則須改以託運行李方式運送。
9.7.2. 不適於貨艙運送之物品(例如精密樂器),如不符合第 9.7.1. 條之規定,且本公司規章允許者,須於旅客事先通知並獲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以客艙行李方式運送,旅客需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9.8. 行李提領與交付
9.8.1. 旅客須於行李於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站點開始發還時,即儘速提領。如旅客未於合理時間內(最長 3 日)提領,致本公司需代為保管者,本公司得收取保管費。如行李自到達目的地起逾 30 日 仍未認領,本公司得自行處置該行李,且無須對旅客就該行李另行負責。如為易腐物品,得提前處置。
9.8.2. 辦理行李提領者須為行李票及行李標籤上所載之旅客。
9.8.3. 如提領人無法出示行李票與行李標籤,本公司仍得於其充分證明對該行李具有權利時,交付行李。本公司得參考之證明資料包括:旅客姓名、航班號碼、航班日期、行李標籤號碼及行李件數等。
9.8.4. 行李於交付時,如持行李標籤者未即時提出異議,即視為行李已依運送契約良好交付。
9.9. 動物
本公司得於下列條件下運送家禽寵物(如狗、貓、鳥等):
9.9.1. 家畜寵物必須置於適當之籠具或符合法令要求之運輸容器中,並須檢附有效之健康及疫苗接種證明、進出口許可文件,以及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所要求之其他文件。該類運送亦可能受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之拘束。
9.9.2. 為確保運送安全,本公司對部分寵物種類不予運送。不得運送之寵物種類,將公告於本公司官網及行動應用程式。
9.9.3. 如寵物以行李方式受理運送,該寵物及其籠箱及食物 不列入免費行李額度,而視為超額行李,旅客須依第 9.2 條之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除第 9.9.6 與 9.9.7 條另有規定外,寵物須以適當容器置於飛機貨艙運送。
9.9.4. 同意運送之寵物,其運送係以旅客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為前提。除非係因本公司之過失,本公司對寵物於運送過程中之受傷、遺失、延誤、生病或死亡不負責任。
9.9.5. 如寵物未備齊出入境或過境所需之健康證明或其他文件,以致無法入境或通行任何國家、州或地區,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9.9.6. 陪同聽覺或視覺障礙旅客之導盲犬,連同容器及食物,可在符合本公司規定且於官網與行動應用程式公告之條件下,在一般免費行李額度之外免費運送。
9.9.7. 得於客艙內運送之寵物,須符合本公司對重量、件數及體積之規定,並受限於收納條件、艙等及航線。旅客於全程飛行期間,不得將寵物自容器中放出。如認定寵物可能影響其他旅客或飛航安全,本公司得要求旅客將寵物移置貨艙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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