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nam
國內航班
a) 適用於外籍旅客
- 護照(須蓋有最近一次入境驗證章)或國際旅行證件(須蓋有最近一次入境驗證章),以及與在越南居留相關的證件(簽證、免簽證證明、永久居留證、暫時居留證、APEC 商務旅行卡),但依法享有免簽待遇者除外;
- 由外交部簽發予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代表機構成員的外交身分證;
- 可長期使用之機場航空保安管制證;
- 越南航空公司員工識別證;
- 旅客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戶。
如旅客遺失護照,須提供其國籍所屬國外交機構或領事機構出具的照會,或由省/市外務廳(局)出具並經旅客遺失護照所在地公安機關確認的公函,以證明旅客身分及護照遺失事實,並須貼附照片及加蓋騎縫章。上述照會或證明文件自簽發日起30日內有效。
b) 適用於越南籍旅客
- 旅客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戶;
- 14歲以下兒童之身分資訊,可顯示於父親、母親、監護人或同行旅客的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戶中(已完成生物辨識註冊以辦理航空手續的旅客,可使用自動安檢通道及自動登機門);
護照、通行證、公民身分證或身分證; - 出生證明、戶籍摘錄、出生登記摘錄(出生登記資訊摘錄)、戶籍資訊確認文件(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出生證明書(適用於未滿2個月且尚未取得出生證明之嬰兒);
- 人民公安或人民軍隊簽發之身分證明或證件;
- 國會代表證;
- 黨員證;
- 記者證;
- 可長期使用之機場航空保安管制證;
- 越南航空公司員工識別證;
- 由公安機關核發之身分確認證明(證明文件須載明以下資訊:核發機關、核發人員;核發日期;被確認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常住地址;核發原因。證明文件須貼附照片、加蓋騎縫章,且自核發日起30日內有效);
- 由主管機關簽發,證明旅客剛完成刑罰執行之證明文件;
- 由社會福利機構簽發,證明由該機構照顧之兒童身分的證明文件(自簽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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